闫庆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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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及时介入,澄清事实释放获赔

发布者:闫庆莉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319人看过

聘请律师及时介入,澄清事实释放获赔

             保护好自己身份证,避免“被犯罪”

前言:本案系一起因身份证丢失而引发的“被犯罪”,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它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在我国身份证象征着持有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尤其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很多个人信息,如家庭成员、个人照片、面部特征、指纹识别等,可以通过机器读取数字芯片内的信息。居民身份证用途非常广泛,是出门不可或缺的东西,例如住酒店、买机票、上网吧、办证件…等等,都必须用到身份证。

基本案情:曹某,男,现年25周岁,系山东村民,驾驶员,长年在外地打工。2015年12月11日正在内蒙古工作的曹某听闻其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列为全国在逃人员,被通缉。曹某百思不得其解,又气又恼,连夜赶回派出所了解详情。结果被派出所拘留,羁押到看守所。

承办过程:曹某亲属得知曹某涉嫌盗窃罪被全国通缉,吓得不知所措。虽然曹某一再向家人解释自己没有盗窃别人东西,甚至没有去过案发地。但曹某亲属仍半信半疑,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办案公安局不可能草率的在全国范围内上网通缉。曹某父母及其他亲属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了闫庆莉律师为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希望通过律师可以为曹某提供法律帮助,向办案公安了解案件有关的情况,依法维护曹某的合法权益。避免曹某遭受不白之冤。

接受委托后,本人立即到看守所会见曹某。在会见时曹某一再强调没有去过案发地态度也十分坚决,万分委屈。根据之前与曹某父母的交流,结合曹某的陈述,我感觉到这可能是一个错案。根据现有的材料,提示曹某回忆于案发时间他自己的活动轨迹。曹某说他在2015年丢了三次身份,案发时间正是他从南京打工时间段。因为时间太久,他仅断断续续地提供了一些可以证明他在家的证人。在不知道办案单位掌握怎么样的证据情况下,仅靠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达不到证明曹某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目的。但为避免错案、冤案发生,会见后我立即向本地派出所反映情况,并及时与办案单位**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一再说他们有充分的证据,有受害人辩认,有宾馆开房记录及视频等,言外之意不可能办错案子。但是他们也高度重视我们反映的情况,准备第二天就出发赶到。“时间紧,困难大”一旦**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来到,在我们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曹某很可能会被移送吉林**看守所羁押。这样对曹某来说损失、伤害会更大,给我们律师的工作开展也会带来很大困难。所以当晚根据曹某提供的信息联系相关证人,我一一核实情况,最后在其家人及好友相互提示回忆下,陆续还原了案发当天曹某的活动轨迹。案发时间段曹某与三个好朋友在一起,吃饭,打牌,有通话记录印证,但该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还是较弱。最后经协调,向派出所申请,调取了案发时间段在曹某所在村各路口的监控录像。因为时间间隔了3年多月,很多监控录像都没有。看了好几个录像都没有价值后,所有在场的人都开始紧张,不安。当最后在一个村里的小学路口监控里,案发同一时间段出现曹某身影时大家都激动的欢呼起来。该监控录像无疑是证明曹某不在案发现场的铁的证据。兴奋之余我连夜写好《法律意见书》,争取在**县公安人员到及时沟通,尽快释放曹某。最后经**县公安人员核实,曹某系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作案,完全排除了曹某的作案嫌疑,当天释放赔偿了损失,消除影响。本案从接受委托到曹某无罪释放用时3天。依法维护了曹某的合法权益。

提示:保护自己的身份证,丢失后要及时申明挂失,防范风险。避免无辜“被犯罪”,同时要及时委托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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