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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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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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之冯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发布者:刘春晓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1184人看过

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缓刑 造假

要点:被侵权的权利人及公安机关指控冯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600余万元,如按照此金额定罪量刑,被告人冯建元可能面临七年有期徒刑及巨额罚金,但经过刘春晓律师团队的有效辩护,犯罪数额被削减到137398元,被告人冯某某最终也被判处缓刑。

   一、 基本案情

201210月起,被告人冯某某雇用钟某某(另案处理),在白云区两处仓库,通过网络从事销售假冒“Abercrombie&Fitch”(小鹿)和“Hollister”(海鸥)注册商标的服装,201433日,钟步安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了假冒上述两种注册商标的服装合计12450件,销售单据16本。经两商标权利人出具的价格鉴定,证明前述扣押的服装价格合计6348860元,且不包括销售单据。

至此,如果按照前述数额定罪量刑,被告人冯某某将面临七年有期徒刑及上百万元的巨额罚金。

   二、辩护经过

案发后,冯某某的家属慕名找到了刘春晓律师团队,刘律师团队在全面分析了此案案情后,认为,本案是被抓现行,犯罪行为清晰明确,纠结于是否构成犯罪意义不大,反而会给检察机关及法院造成认罪态度不好的不良印象;另一方面,本案虽然犯罪行为明确,但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额存在疑问,绝对不会达到六百余万的销售金额,因此,刘律师团队决定从削减犯罪额着手,从侦查阶段开始就积极进行辩护,争取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为此刘律师团队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了成功辩护:

1、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向侦查机关发出《辩护意见》。接手案件后,刘律师团队经过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冯某某了解情况,得知冯某某平时销售该假冒服装,销售金额每件只有10-20元不等,即使是一万余件,也不可能卖到六百万元之多,因此,刘律师团队向侦查机关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基于此,认定冯某某的销售金额不应按照权利人公司出具的按照正品价格计算的总金额,而应按照冯某某“所得”和“应得”的金额,是按照实际销售的金额乘以件数计算总的销售金额,因此,被扣押的两种品牌服装合计的金额应当是十万元左右,而不应是六百余万。

2、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辩护意见再次被采纳。经过向冯某某了解情况,刘律师团队注意到了一个细节,冯某某被扣押的12450件服装,因假冒所致,造成了型号、规格与正品出入较大且没有统一记录,而且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也没有记录型号、规格等,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刘律师团队,这样的情况极有可能造成无法鉴定的情况。据此,刘律师团队再次与鉴定部门沟通,提出了现有情况不能对扣押的服装进行价格鉴定的辩护意见。最终,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可了刘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出具了穗越价鉴函(2014872号《不予价格鉴定的复函》,认为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两种品牌的假冒服装未达到价格鉴定的要求,不予鉴定。这也意味着被查获的12450件服装的金额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六百余万的销售金额被刘律师团队成功打掉。

3、庭审中辩护情理结合,为冯某某成功争取缓刑。庭审中,由于鉴定部门对扣押的服装不予价格鉴定,对冯某某的指控金额只剩下扣押的销售单中的销售金额145143元,但刘律师团队认为,因冯某某雇佣的钟某某同时还是受雇于另一档口,因此扣押的销售单中还有部分另一档口的销售数据,而不应认定全部为冯某某的销售金额,这一辩护意见再次被法院采纳,销售金额又成功削减一万余元,最终销售金额确定为137398元。除此之外,刘律师团队还陈述了冯某某的妻子刚刚生育、父亲年老多病及冯某某认真悔罪的情况,希望法院从宽处罚冯某某。

  三、判决结果

最终,经过刘春晓律师团队的成功辩护,越秀法院作出(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384号判决书,判处冯建元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至此,本案尘埃落定,经过刘春晓律师团队的成功辩护,被告人冯某某被判处缓刑,并避免了高达数百万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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