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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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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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之赵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发布者:刘春晓律师|时间:2015年11月30日|分类:毒品犯罪 |1456人看过


关键词:贩卖毒品 非法持有枪支 成功辩护

要点:被告人赵某被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指控贩卖、制造毒品500余克,同时公诉机关还指控赵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上述指控全部认定,被告人赵某将面临有期徒刑十五年乃至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经过刘春晓律师团队的成功辩护,最终法院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

   一、基本案情

   2012年春节后,被告人赵某(同案犯)受李某指使,与刘某(同案犯)一同,将50冰毒贩卖给"六哥"(另案处理)。此外,侦查机关指控,赵某还伙同李某、刘某等人参与贩卖、制造毒品500余克。

2012年3月10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白云区岗贝路地下停车场抓获被告人赵,在被告人赵波驾驶的粤A×××××小轿车内搜获1支枪形物、16发弹形物(经检验,枪形物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枪支,弹形物均是制式枪弹)、1包药丸(经检验,净重2.1克,检出3,4-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辩护经过

   1、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减少贩卖毒品数量。

   经过多次会见嫌疑人赵某并认真审阅卷宗,刘律师团队认为:首先,赵某并未参与制造毒品,侦查卷宗中并没有直接证实赵某参与制造毒品的证据;其次,侦查机关认定赵某参与贩卖毒品,但也未能明确指出赵某参与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及下线,并且也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随后刘律师团队将此《辩护意见》呈送公诉机关,并与办案人就赵某的犯罪行为进行沟通,最终,虽然公诉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只认定赵某参与贩卖毒品50克,即使如此,在庭审中,刘律师顶住压力坚持给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因为对被告人的指控只有两个同案犯的“口供”,而这个口供是也是前后矛盾,非常不稳定的,更为“戏剧”的是同案犯的其他两人“当庭翻供”,均不承认对被告人赵某有指控,说之前的指控是被误导或者记不清了,以自己庭审时的供述为准,也就是说对被告涉嫌毒品犯罪的最后一个环节也被击破,法院也认为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的控诉证据薄弱,证据没有做到确实、充分

   2、全面分析案情,非法持枪存疑。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赵某非法持有枪支并抓现行的指控,刘律师团队经过全面分析抓捕经过,认为其中也存在漏洞。因为从抓捕经过看,赵某并没有直接接触过车辆,在尚未上车之前即被捕,且该车辆是同案犯李某所有。基于此,刘律师团队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李某同案犯始终供述涉案枪支系其购买和持有,从未委托赵保管,赵赵并不知道涉案车内有枪;赵系在靠近涉案车辆时被抓获,尚未进入车内,不可能知道车内存放物品情况,且没有指纹鉴定证实赵直接接触枪支;多人曾接触存放涉案枪支的车辆,且该车并非赵所停放因此,赵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罪名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

   3、据理力争,赢得法官信任。

开庭审判的过程中,刘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了言辞犀利、逻辑清晰的特点,围绕赵某参与贩卖毒品是否有直接证据、是否有清晰的上线、作案时间、地点及下线;围绕赵某是否持有枪支是否有直接证据证实该枪支为赵某持有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同时刘律师团队提出,即使赵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也是受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应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刘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大部分采纳。

   三、判决结果

   2013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6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春晓律师团队赵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护观点,虽然涉嫌贩卖毒品犯罪“无罪辩护”并未成功,但是法院却被被告人涉案的证据没有做到“确实、充分”这一观点深深影响,最终实际上做出了“疑罪从轻”的处理,使本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死刑的赵某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律师团队的辩护可谓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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