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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法院会如何处理

发布者:刘春晓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424人看过

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由于各种不知名的原因使得婚姻关系难以持续下去,可以有多种途径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话。但是,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的规定还是比较慎重的。离婚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才会被准许。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可以法定判离的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由于各种不知名的原因使得婚姻关系难以持续下去,可以有多种途径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话。但是,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的规定还是比较慎重的。离婚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才会被准许。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可以法定判离的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有些作为婚姻无效,有的作为婚姻可撤销情形,有的作为感情破裂情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另外,可以作参考的是,在外国和地区以及古代立法例中,还有:无性行为能力、对家庭成员污辱或犯罪、不履行扶养义务、意图杀害对方、强迫妻子卖淫、酗酒;在我国古代尚有七出和三不去、以及义绝。所谓义绝,源于唐律,包括殴打对方直系亲属,有些已经纳入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列举的法定离婚条件中了。

你相信婚姻可能会让你一夜间倾家荡产么?

让我们先来看看发生在广东的两个真实的案例,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案例一:李大爷与张女士系二婚,后因感情不合离婚。张女士在离婚前向他人借钱80几万后,莫名消失。债权人将李大爷与张女士一起告上法庭,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李大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大爷诉称对此毫不知情,你是法官你怎么判?

案例二:陈女士老公张先生有外遇,两人感情破裂后协议离婚。离婚后赵某起诉陈女士和张先生支付货款498万。离婚前,张先生从赵某处进了一批货(价值498万的玉石),并写下欠条。陈女士压根就没见过这些玉石,而且这些玉是在两人离婚前两天张先生购得的。庭审时,张先生缺席(公告送达),陈女士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如果你是法官你该怎么判?

婚姻是爱情永远都绕不过去的归宿。究竟什么是婚姻?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婚姻?不同人眼中有不同的答案。我们常听到的一个观点是: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春晓是不认同这个观点的,因为春晓和身边很多朋友婚后过得都很幸福,但春晓目睹的众多离婚案件却告诉我们,结婚一定要找个靠谱的人,否则,婚姻真的会变成爱情的坟墓。这绝对不是耸人听闻。

下面给大家揭示一下前面两个案例法院会如何判决:

两个案件的审理的过程很相似,都是一审法院判不需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审判需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简单的说就是李大爷和陈女士都需要为曾经的“另一半”任性的行为买单,需要替对方还这一大笔钱。

为什么法院会这样判决呢,下面简要为大家讲一下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外的情形有两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证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难度有多大,可想而知,几乎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你想想如果对方都承认了是夫妻一方的债务,他还会来告对方?再者又有哪一个“高尚”的人会承认对自己不利的诉讼主张?除非他是白求恩。

根据春晓的办案经验,这种造成夫妻另一方凭空增加债务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背着对方借了大笔外债,但是形成的债务“形式上”却是合法的;二是双方确实感情不和而提早做离婚打算,伪造了高额的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强调了对债权人的充分保护,缺忽视了对夫妻关系中无辜承担连带责任的另一方的保护,这一点在今天已经有点不合时宜,由于篇幅问题,在此不再展开讨论,春晓会在接下来的文章里提出专门的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供立法机关参考。

但无论如何,现阶段不可忽视的一个事实就是: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

(5)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有些作为婚姻无效,有的作为婚姻可撤销情形,有的作为感情破裂情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另外,可以作参考的是,在外国和地区以及古代立法例中,还有:无性行为能力、对家庭成员污辱或犯罪、不履行扶养义务、意图杀害对方、强迫妻子卖淫、酗酒;在我国古代尚有七出和三不去、以及义绝。所谓义绝,源于唐律,包括殴打对方直系亲属,有些已经纳入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列举的法定离婚条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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