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某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律师有效应对重新鉴定申请,助当事人获全额赔偿
本案为一起发生在湖北省某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姜某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闫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颈部脊髓损伤,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左上肢部分肌力4级,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委托湖北宜品律师事务所余岚律师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肇事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律师有效代理,构建完整证据体系
余岚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诉讼策略。首先,协助当事人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鉴定意见明确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并需后续复查及对症治疗,为诉讼请求提供了坚实的专业依据。其次,全面梳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逐一整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据,确保各项诉请均有证据支撑。
有效辩护,成功应对重新鉴定申请
本案关键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余岚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指出保险公司仅以“单方委托”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不实之处,未能动摇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客观性。法院采纳了余岚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或理由,依法驳回其重新鉴定申请,采信了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
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法院认定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等共计142672.16元,被告闫某某赔偿鉴定费及超出交强险医疗限额部分共计7876.92元,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全额支持。
本案充分体现了余岚律师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专业鉴定意见的运用、证据体系的构建以及有效应对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申请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余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