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海涛律师代理方:原告甲
一、案情简介
2020 年 7 月至 9 月,甲受乙安排,在指定地点提供房屋水电改造、拆墙体等装修劳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经核算,古蔺县项目产生劳务费、住宿费合计 10600 元,叙永县项目产生劳务费 960 元,总计劳务费用 11560 元。
劳务完成后,甲多次向乙催要款项,乙仅先后两次微信转账共计 3000 元,剩余款项迟迟未付清。乙抗辩称,甲实际是为A 公司提供劳务,应由A 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且甲未完成施工收尾工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费用。
催款无果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初诉请要求乙支付劳务费 10000 元,庭审中变更诉求为支付劳务费 8920 元,并新增诉求要求乙承担维权成本 1080 元。
二、判决结果
1.判令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支付剩余劳务费8560 元;
2.驳回甲要求乙承担 1080 元维权成本的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乙负担。
4.若乙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分析
1.劳务关系的认定双方虽无书面劳务合同、正式结算单据,但结合微信沟通记录、工作安排、款项支付记录及庭审陈述,足以认定甲与乙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乙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甲系为A 公司提供劳务,仅作口头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自身主张,也未证明其行为属于履行A 公司职务,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劳务费金额认定庭审中乙对两项劳务对应的总费用 11560 元予以认可,同时乙辩称工程未完工、存在质量缺陷,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法院对此抗辩不予采信。扣除乙已支付的 3000 元,最终认定未付劳务费为 8560 元。
3.维权成本诉求不予支持双方事前未约定维权费用的承担方式,且该笔费用并非主张劳务费产生的必要支出,因此法院驳回甲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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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无书面合同劳务合同纠纷,核心关键点在于举证责任分配与事实认定。 首先,自然人之间达成口头劳务约定,一方实际提供劳务、另一方安排工作并支付报酬,即可认定劳务关系成立,并非必须持有书面合同。
其次,民事诉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当事人提出抗辩意见,必须配套提交相应证据,仅有口头辩解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被告主张用工主体为公司、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却无任何证据支撑,最终抗辩不成立。
最后,劳务双方在合作时,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劳务内容、计价标准、付款时间、费用承担等事项;付款、沟通尽量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难以维权。另外,若无明确约定,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维权杂费等,一般无法要求对方承担。
李海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