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海涛律师代理方:原告(加盟商)甲
一、案情简介
甲通过网络宣传了解到乙公司的品牌加盟项目,2025 年 8 月 3 日,甲前往乙公司实地考察并签订《品牌运营店授权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将旗下饮品品牌授权甲在指定区域经营,由甲向乙公司支付品牌授权费、保证金、设备采购费等合计 69800 元;同时约定由乙公司负责设备、物料采购与交付,并协助甲完成选址、装修、开业等事宜,丙作为乙公司授权代表及项目创始人在协议中签字。
合同签订当日及后续几日,甲依约全额支付对应款项,并为筹备门店开业,另行租赁经营柜台、完成店面装修,先后支出租金、装修费等费用,还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但协议履行期间,乙公司迟迟未按约定交付经营设备,甲多次催促仍无果。丙曾口头承诺,自 2025 年 9 月 7 日起,每逾期一日向甲补偿 500 元。因设备长期无法交付,门店始终无法开业,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2025 年 10 月 8 日,甲向乙公司、丙送达《合同解除通知函》,正式提出解除合同。
另查明,乙公司并不持有涉案品牌商标专用权,也未满足特许经营法定条件、未完成特许经营备案;后续丙公开出具说明,自愿为乙公司涉案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协商无果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款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并要求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决结果
1.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品牌运营店授权合作协议》于 2025 年 10 月 8 日正式解除;
2.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甲返还品牌授权费、保证金、设备费共计69800 元;
3.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甲赔偿柜台租金损失 8452.05 元、装修费 9800 元、迟延交付补偿金 15000 元、律师费 5000 元、截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668.92 元;同时以 69800 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 2026 年 2 月 1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4.丙对乙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甲主张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6.案件受理费由甲承担 137.38 元,由乙公司、丙共同承担 1222.05 元。
7.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分析
1.合同主体认定:丙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法律后果由乙公司承担丙以项目创始人身份对外招商,在乙公司经营场所签订合同、合同加盖乙公司公章,甲所有款项均转入乙公司公账,且乙公司当庭认可丙拥有公司全权运营管理权。依据表见代理规则,甲有充分理由相信丙系履行职务行为,案涉合同相对方依法认定为乙公司,相关履约责任由乙公司承担。
2.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成立案涉协议明确约定,设备交付是乙公司核心合同义务。乙公司长期拒不交付设备,直接导致甲的门店无法开业经营,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规定,守约方甲享有法定解除权。甲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相对方当日,合同即发生解除效力。
3.合同解除后的费用返还与损失赔偿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义务终止履行。甲已全额付款且未实际开展经营,乙公司需全额返还甲支付的 69800 元款项。 对于损失部分:一是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乙公司承担;二是甲为履约支出的合理租金、装修费,属于直接损失,应由违约方赔付;三是丙自愿作出的逾期补偿承诺合法有效,对应逾期补偿金予以支持;四是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甲主张的律师费依法予以支持;因甲后续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保险费未实际产生,该诉求予以驳回。
4.丙的连带责任认定:构成债务加入丙在纠纷发生后,公开发布说明,自愿为乙公司案涉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行为属于债务加入。按照法律规定,债务加入人需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判令丙承担连带责任。
5.乙公司特许经营资质瑕疵问题审理同时查明,乙公司无涉案商标专用权,也不具备合法特许经营资质、未完成备案,本身违反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也是引发本次纠纷的重要原因。
四、律师点评
1.加盟商签约前务必核查加盟方资质特许经营属于特殊经营模式,法律对特许方有严格要求:需拥有合法商标、具备成熟经营体系、满足经营年限与门店数量要求,同时必须完成特许经营备案。本案中乙公司本身不具备合法特许经营资质,从根源上埋下违约与纠纷隐患。建议加盟商签约前主动核查对方商标权属、特许经营备案、企业经营状况等资料,规避前期风险。
2.留存全部沟通及履约证据,保障维权权益加盟合作过程中,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租赁合同、装修票据、催告记录、解除通知等均为关键证据。本案中甲完整留存了各类沟通记录、付款凭证及催告、解约文书,是法院支持其诉求的重要基础。
3.口头承诺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违约方需依约履行合作过程中相对方作出的补偿、承诺等口头约定,有录音、聊天记录佐证的,属于有效约定。本案中丙承诺逾期每日补偿 500 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加盟商可依据此类约定主张相应权益。
4.债务加入可追加责任主体,最大化挽回损失若第三方自愿承诺为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构成债务加入,债权人可一并要求该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将实际运营人丙列为共同被告并主张连带责任,有效扩大了责任承担主体,提升债权实现概率。
5.对方根本违约时,守约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当加盟方拒不履行核心义务,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时,加盟商无需协商即可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同步主张退款、赔偿全部合理损失。
李海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