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海涛律师代理方:原告甲
一、案情简介
甲与乙于 2021 年通过微信群相识并发展为网恋关系,双方于 2024 年分手。恋爱期间,甲多次通过微信向乙发送红包、进行转账,其中微信红包共计 25 笔,总金额 4448.04 元;微信转账共计 87 笔,总金额 108485 元。
分手后,甲多次向乙催要上述款项,乙先后向甲偿还 41000 元。因剩余款项迟迟未结清,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返还借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庭审中,乙抗辩案涉全部款项均为恋爱期间自愿赠与,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且甲催款时存在胁迫行为,同时主张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甲的全部诉求。
二、判决结果
1.乙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甲偿还借款本金67485 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 2025 年 7 月 13 日起按照年利率 3.85% 向甲计付利息,直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
2.驳回甲要求乙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2574 元,由甲负担 1030 元,乙负担 1544 元。 若乙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分析
1.款项性质认定:红包为赠与,转账为借款双方虽为网恋关系,但结合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乙主动还款、承诺分期还款的行为,可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法院结合日常交易习惯认定,恋爱期间带有情感表达属性的微信红包,属于无偿赠与,无需返还;而大额、多笔微信转账,结合乙借款事由及后续还款行为,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资金。
2.胁迫抗辩不成立乙主张已偿还的 41000 元系受甲恐吓、胁迫所致,要求返还该笔款项。法院认为,甲催款过程中虽有部分言语过激,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胁迫认定标准,该还款行为系乙真实意思表示,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3.诉讼时效未届满本案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甲最后一次催款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该行为引发诉讼时效中断,时效重新起算。甲于 2025 年 7 月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
4.律师费不予支持双方事前未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同时本案也无法律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因此甲主张的 12000 元律师费,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网恋 / 恋爱期间资金往来纠纷,也是生活中高发的民间借贷争议类型。
1.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并非一概认定为赠与,法院会结合转账金额、备注、聊天记录、事后还款承诺、还款行为等综合判断款项性质。带有 521、1314 等特殊寓意的红包、小额转账,一般认定为情感赠与;以生活、就医、开支等名义的常规转账,若有借贷沟通、还款承诺,通常会被认定为借款。
2.债权人催款时应保持理性,言语过激不等于法律上的胁迫,但过激言行易引发争议,建议通过书面、正规沟通方式留存催款证据。
3.民间借贷中,若无明确约定,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费用一般由委托方自行承担。若想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需在借款之初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4.债权人要及时主张债权,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完整证据,催款行为可中断诉讼时效,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李海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