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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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期间转账与红包性质认定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李海涛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6日 29人看过 举报

2026-06-16

律师观点分析

李海涛律师代理方:原告
一、案情简介

甲与乙于 2021 年通过微信群相识并发展为网恋关系,双方于 2024 年分手。恋爱期间,甲多次通过微信向乙发送红包、进行转账,其中微信红包共计 25 笔,总金额 4448.04 元;微信转账共计 87 笔,总金额 108485 元。

分手后,甲多次向乙催要上述款项,乙先后向甲偿还 41000 元。因剩余款项迟迟未结清,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返还借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庭审中,乙抗辩案涉全部款项均为恋爱期间自愿赠与,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且甲催款时存在胁迫行为,同时主张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甲的全部诉求。

二、判决结果

1.乙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甲偿还借款本金67485 ;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 2025 7 13 日起按照年利率 3.85% 向甲计付利息,直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

2.驳回甲要求乙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2574 元,由甲负担 1030 元,乙负担 1544 元。 若乙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分析

1.款项性质认定:红包为赠与,转账为借款双方虽为网恋关系,但结合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乙主动还款、承诺分期还款的行为,可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法院结合日常交易习惯认定,恋爱期间带有情感表达属性的微信红包,属于无偿赠与,无需返还;而大额、多笔微信转账,结合乙借款事由及后续还款行为,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资金。

2.胁迫抗辩不成立乙主张已偿还的 41000 元系受甲恐吓、胁迫所致,要求返还该笔款项。法院认为,甲催款过程中虽有部分言语过激,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胁迫认定标准,该还款行为系乙真实意思表示,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3.诉讼时效未届满本案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甲最后一次催款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该行为引发诉讼时效中断,时效重新起算。甲于 2025 年 7 月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

4.律师费不予支持双方事前未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同时本案也无法律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因此甲主张的 12000 元律师费,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网恋 / 恋爱期间资金往来纠纷,也是生活中高发的民间借贷争议类型。

1.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并非一概认定为赠与,法院会结合转账金额、备注、聊天记录、事后还款承诺、还款行为等综合判断款项性质。带有 5211314 等特殊寓意的红包、小额转账,一般认定为情感赠与;以生活、就医、开支等名义的常规转账,若有借贷沟通、还款承诺,通常会被认定为借款。

2.债权人催款时应保持理性,言语过激不等于法律上的胁迫,但过激言行易引发争议,建议通过书面、正规沟通方式留存催款证据。

3.民间借贷中,若无明确约定,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费用一般由委托方自行承担。若想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需在借款之初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4.债权人要及时主张债权,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完整证据,催款行为可中断诉讼时效,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专注于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婚姻家事纠纷,劳动工伤纠纷,合同纠纷案件。处理过多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汉中
  • 执业单位: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7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
1610720********30 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