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孙XX因与再审申请人刘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2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XX申请再审称:《经济赔偿书》已明确双方在2017年8月8日损失金额为23万美金,并在两年内付清。原审法院认定损失数额为12万元美金是错误的。另原审既然认可《补充协议》为《经济赔偿书》的补充,则应对《补充协议》中追加的11万元美金予以支持。故孙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刘XX向孙XX支付损失34万美元。
刘XX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法院在双方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判决刘XX承担合同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因为刘XX没有介入交易,既没有成立违约,也没有成立侵权。《经济赔偿书》形成的法律关系定性为赠与。刘XX作为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即刘XX不承担支付款项的责任。第三,《经济赔偿书》是刘XX在被胁迫情况下出具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刘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孙XX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2017年8月8日,刘XX为孙XX出具的《经济赔偿书》明确记载,“由于乙方刘XX在黄金现货交易中给甲方孙XX造成重大损失贰拾叁万美元,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由乙方每月向甲方交付伍仟美元整,分二年付清,一切后果由本人刘XX承担。”即刘XX每月向孙XX支付5000美元,但应在2年内付清23万美元。该赔偿书中明确表述应付清的款项总额为23万美元,二审法院仅依据该赔偿书前部分关于“乙方每月向甲方交付伍仟美元整,分二年付清”的表述即将上述约定内容认定为刘XX仅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为5000美元×12个月×2年=120000美元,依据不足。2017年12月5日,刘XX为孙XX出具的《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刘XX追加甲方孙XX黄金现货交易中损失壹拾壹万美元整”。孙XX已明确表示为《经济赔偿书》的补充,刘XX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补充协议存在可变更或可撤销情形,则该补充协议依法应予认定有效。二审法院以该补充协议内容为表述内容不清,不足以体现刘XX有同意对孙XX另外110000美元的黄金现货交易损失自愿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为由,未予认定该补充协议的效力,依据不足。
另,虽然二审法院认定孙XX与刘XX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委托合同关系,但是对双方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及《经济赔偿书》约定的款项性质未作进一步阐述,应在再审过程中予以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案通过律师的努力,使得案件成功的提起再审程序,并指令大连中院再审。再审程序中律师的主要代理观点为:一、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责任;二、没有原因关系形成的给付义务应当成立赠与;三、《经济赔偿书》是申请人在被胁迫情况下出具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