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光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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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沈阳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韩光阳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2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冰雪乐园活动合同》,约定甲方聘请乙方承接嘉里城“冰雪”项目,活动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2月10日,搭建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8日,活动地点为嘉里城五楼空中XX,由乙方完成活动策划、执行、场地布置及维护等事项,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含税526000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了支付价款的进度,具体为:活动开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2630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搭建完成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总价款30%即157800元;整个活动结束后乙方拆卸撤场完毕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合同总额20%即105200元,如乙方因甲方的需求,导致执行的活动内容增加或减少的,乙方提供实际活动费用清单,注明增减部分,增减的费用届时由双方确认后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已实际履行。庭审时双方确认被告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给原告预付款263000元。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的工作人员魏X于2020年2月20日通过微信将活动结算报价单(总金额539589元)发送给被告的授权代表杨XX,被告称杨XX已于2020年2月底3月初从被告公司离职,被告对上列报价尚未予以确认。

律师认为,《冰雪乐园活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合同履行来看,XX公司已完成场地搭建和活动策划,XX公司所策划服务的冰雪乐园活动已通过XX公司执行开展进行。本案所发生因新冠疫情爆发导致案涉冰雪乐园经营活动停止,从合同履行期限来看XX公司已完成了最主要的搭建工作,也完成的大部分的服务工作,包括完成拆卸撤场工作,且按照XX公司主张另增加了服务量,应增加服务费用。XX公司举证缺乏证据证明力不能证明XX公司履行合同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如下:被告沈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XX公司剩余价款2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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