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问题估计是网友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强奸罪是重罪,一旦认定罪名成立,一般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14周岁以上女性)1人的,量刑起刑点为3-6年;强奸幼女(未年满14周岁的女性)1人的,量刑起刑点为4-7年。具体起点会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同时结合被告人是否具有其他量刑情节确定最终判处的刑罚。
本案中目前已知的被害人也是爆料人,只有都女士,根据网络信息,在发生性行为时都女士已经年满18周岁,因此,如果能够查实的被害人只有都女士1人的话,那么吴某凡被判处的刑罚可能在3-6年之间。
但是刑法针对强奸还规定了法定刑升格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警方通报“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多次”不等于“多人”。但根据都女士爆料,本案涉及被害人可能是三人以上,如果查证属实,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那么吴某凡将面临十年以上刑期。
同时,由于吴某凡属于加拿大籍,系外国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虽然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但在实践中“一定”会附加“驱逐出境”。
因此,吴某凡还会被判处驱逐出境的附加刑,当然是在服完刑之后才会被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