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永飞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局工作9年,办理过大量行政、刑事案件。后转岗律师行业,从事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的办理。)
一、案情介绍
近日,南京海关缉私局组织开展打击水果走私专项行动,共查获走私火龙果17万吨,案值高达7.1亿元。
2015年,江苏淮安人符某成立了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进口东南亚的水果在国内销售。按照政策规定,正常进口的水果应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如实申报,并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同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海关还要对进口水果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但是,符某为偷逃国家税款,降低水果成本,进而抢占水果市场,主动与走私团伙联系,将其在境外采购水果用汽车陆运至边境口岸,并安排专人对接,协调货物走私进境事宜。由边境走私团伙假借“边民”身份,在边境互市走私水果进境。货物走私进境后,又有专人负责将货物销往全国各地水果市场牟取非法利益。
近日,南京海关缉私局开展专项行动,60余名警力组成11个行动小组,分别在江苏淮安、徐州,上海、云南红河、山东青岛等地同时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搜查公司及住宅10余处,初步查证该团伙走私火龙果数量约17万吨,案值高达7.1亿元。
二、本案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1.构成何种罪名
当事人符某是为了偷逃国家税款,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逃税数额的确定
根据税则,火龙果有多种关税税率,普通关税率为80%,最惠国关税率为20%,协定税率从0到16.4%不等。因此,本案中火龙果来自东南亚,东南亚国家除了东帝汶外,都属于东盟成员,本案中火龙果应当适用关税率为0的协定税率。但并不意味着,进口火龙果不需要缴税。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中所偷逃的税款是货物进出口过程中由海关征收(包括代征收)的税款,不限于关税,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进口环节代征税。
火龙果属于初级农产品,适用9%增值税率,因此,本案中火龙果只需要征收9%的增值税,本案走私火龙果可能逃税6000余万元。
3.是否为单位犯罪
本案中符某实际是以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名义从事进口东南亚的水果业务,期间采取了走私的进境方式。存在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性。而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本案中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符某和公司其他员工根据所起作用判处自由刑,但不会判处罚金。
4.主从犯的认定
本案中,参与走私的除了符某公司外,还有专门从事边境走私的走私团伙,属于共同犯罪。需要查明本案走私是否属于包税走私以及符某公司余走私团伙各自所起的作用。如果属于包税走私或者符某及其公司人员在走私的关键环节未起主要作用,则可以争取符某公司为从犯或者地位相对次要的主犯,有利于降低公司罚金和自然人的量刑。
5.符某公司员工是否明知走私而参与
本案中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极大可能其中一些人系符某公司员工。如果公司从事走私活动时间较久,后期加入的员工未必明白公司进口货物的流程属于走私。如果员工不存在明知或推定应当明知的情况,则该员工就存在无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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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具有海关工作经验的海关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进出境犯罪辩护律师、海关案件律师。主做走私犯罪辩护、海关案件代理、民商事案件代理、出入境犯罪辩护等。欢迎搜索、关注 公*众*号:北京邵永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