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被告人XX网上结识网恋对象,轻信对方跨境电商的说辞,先后出借XX张本人银行卡,还提供微信、支付宝、多家二类银行卡用于接收、分流大额电信诈骗赃款,涉案流入资金超 XXX万元,关联X起多地被害人被骗案件,取现流转涉案诈骗资金XX 万余元,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后办案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出借、转账操作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初始量刑建议一年十个月,预缴一万元以上罚金可下调至一年九个月。律师接受委托开展全案辩护。
律师点评
本案系典型 “两卡” 涉诈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辩护核心在于全面梳理法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系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行为,依法构成自首;
仅听从上游人员指令提供账户、操作转账,未参与上游诈骗策划、分赃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全程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足额预缴罚金,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庭审完整提交从轻量刑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全部从轻情节,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一年九个月的量刑建议,虽未适用缓刑,但相较初始刑期实现大幅从轻,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刑罚。同时结合本案警示出借银行卡、支付账户的刑事法律风险。
相关建议
切勿出租、出借、出售本人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账户,此类行为极易沦为电信诈骗资金洗白工具,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不慎参与资金流转,公安传唤时主动配合、如实供述,尽早预缴罚金,委托律师挖掘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争取轻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