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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搭建诈骗工具特大电信诈骗案,二审发回重审阶段辩护,争取大幅轻判

发布者:黄修龙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被告人XX开发运营XX TV 直播平台,专门设计扶持号、用户归属两大违规功能,明知入驻公会利用功能虚构主播身份、诱导网友充值实施电信诈骗,仍提供技术、结算、运营全套支持;同时联合XXX、XXX设立自营公会,使用网恋话术引流、操控 PK 输赢骗取被害人充值。另有XX、XXX等人单独开设公会开展同类直播诈骗。全案涉案金额超XXXX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电信网络诈骗。一审判决作出后,部分被告人不服上诉,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我方担任XXX辩护人。阅卷后梳理全案证据,区分平台总运营与自营公会角色,提炼多项从轻情节:当事人仅负责主播、聊手工作,在团伙内层级较低;自愿坦白全部作案流程,全程认罪认罚;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无犯罪前科,羁押期间认罪态度良好。庭审围绕主从地位、涉案金额认定、从轻量刑情节展开完整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XXX大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余主犯、公会人员区分层级分别判处实刑,情节最轻的XX适用缓刑,涉案手机、电脑等全部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平台型特大网络直播诈骗,核心辩护难点在于区分平台实际控制人与底层主播的层级作用,剥离当事人平台整体犯罪责任,仅对自营公会部分承担罪责。

  1. 精准划分共犯地位:区分平台开发、资金审批核心主犯与仅参与聊天直播的底层人员,论证当事人不掌握平台技术、结算权限,不属于策划、组织者,作用次要;

  2. 厘清涉案金额边界,将平台全部巨额诈骗金额与自营公会涉案数额切割,降低当事人对应犯罪基数;

  3. 充分挖掘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羁押表现优良等多重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形成完整辩护体系;

  4. 本案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全流程,发回重审阶段重新梳理证据链条,修正一审事实认定瑕疵,最终实现显著降刑,为网络直播类诈骗底层人员辩护提供参考。


相关建议

  1. 切勿参与各类直播引流、冒充主播网恋诱导充值的工作,平台提供无限刷礼物、绑定用户等特殊功能多为诈骗工具,参与即构成诈骗罪共犯;

  2. 涉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法院大幅从轻的关键;

  3. 案件上诉发回重审属于重新审理的机会,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全面复盘卷宗,挖掘此前遗漏的从轻情节,争取量刑改判;

  4. 网络创业者开发直播、交友类软件,不得设计可用于诱导消费的违规功能,否则极易沦为诈骗帮凶,承担重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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