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原告向被告供应特种金属材料,合同约定了严格的付款节点。被告在接收全部货物并投入生产后,以“资金周转困难”及“下游回款慢”为由,长期拖欠大额货款。虽曾出具还款计划,但随后再次违约,分文未付。原告面临巨大的现金流压力,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王律师代理策略】
王治昊律师代理原告,采取了“快准狠”的诉讼策略:
1. 证据固化: 迅速梳理送货单、对账单、发票及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形成了无可辩驳的债权证据链,直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清楚、金额确定。
2. 驳回抗辩: 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质量异议”或“履行抗辩”,王律师指出被告已在合理期限内使用货物且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视为验收合格;同时强调被告未按《还款承诺书》履约已构成根本违约,无权再主张任何先履行抗辩权。
3. 利息最大化: 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从违约之日起算高额逾期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最大程度弥补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王治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违约事实成立。
·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0余万元(具体金额依判决书为准);
·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或合同约定比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此案通过快速确权和全额支持利息,有效维护了供货企业的核心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