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华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综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控制权的几种运用方式

发布者:廖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2日|分类:公司法 |4530人看过


                              作者:大雁合规律师团队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实现对企业的有效控制,控制权的运用至关重要。控制权应当如何设计,有哪些方式、方法可以运用?众所周知,通过持有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比例是最直接的控股方式。除了股权比例,实践中,我们还可以通过对表决权进行多种架构设计、运用董事会等方式实现公司控制权。

 

一、股权比例

 

股东通过持有一定数量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股权表决权控制公司,是控制权运用最广,最直接、最传统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占有公司67%以上(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绝对控股)的股权比例,拥有股东会重大事项表决权,拥有对公司股东会决议全部事项(包括一般事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股东对于股权比例的具体运用,可参照《股权生命权,您知多少?》一文。

 

公司初始股权比例设定后,并非一层不变。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做资本对接、股权融资、股权激励等,股权就需要做动态调整。因此,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企业的控制,远不止股权比例这么简单。

 

 

二、表决权设计

 

公司在经历几轮融资后,创始股东团队大部分的股权比例都下降到50%以下。当股权比例下降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依靠股权比例守不住公司控制权时,我们可以通过对股权表决权的有效设计来继续控制公司。具体如:

 

1、  设立“有限合伙”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具体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享有表决权,是最终决策者。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没有表决权,通常为员工持股等,有限合伙人只以投资人身份出现,只享有分红权。因此,实际控制人可以采用有限合伙方式,利用普通合伙人身份通过夹层达到完全控制公司的目的,并且可以避免有限公司二次分配被征税的问题(税务问题另行赘述)。

 

如,马云先生通过杭州云铂投资咨询公司GP身份,用极低比例实际控制蚂蚁集团享有表决权的重要股东。

 

如,任正非先生也是采用GP方式实际控制华为公司。

 

如,绿地集团,当初张玉良先生正是通过格林兰有限合伙平台成立了32个有限合伙企业的隔离栏,将1000名左右员工放置在持股平台。张玉良先生成功通过注册资本金10万元控制管理市值千亿元的上市公司。

 

再如,早年国美收购永乐家电项目,如国美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则不会出现黄光裕、陈晓的二人之争事件。

 

因此,实际控制人完全可以通过充分、有效地运用《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差异化达到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2、一致行动人协议

 

当大股东的股权比例不得已下降到一定程度时,也可以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股权表决权,把其他小股东的投票权征集过来,在行使公司提案权、表决权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股东可以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人协议,通过协议方式实际控制公司。

 

一致行动人协议在公司控制权的运用上也较为广泛。如腾讯公司,其第一大股东南非MIH公司占有腾讯30.99%股份,马化腾在腾讯的股份只有0.99%,马化腾正是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实现对腾讯的控制权。

 

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规定,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均确认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较多审判案例确认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法律效力,除非协议被依法解除。

 

 

3、投票权的委托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因此,股东可以采用投票权委托的方式把不参加股东会决议的小股东票数征集过来,参与投票。

 

如,阿里巴巴集团,马云在上市前的股权比例仅8.9%,加上管理层的股权也只有不到30%股份比例,而当时软银和雅虎的股权比例相加已经超过了50%,当时马云团队即巧妙的采用了投票权委托的方式,与软银、雅虎商谈要求其让渡一部分投票权给马云团队,使其股权比例低于50%,否则两大巨头若联手,马云团队就不安全了。

 

 

4AB股模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AB股架构对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并不适用,但同时《公司法》也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为今后可能出台其他种类股份制度留了后路。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111日发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已经允许注册地在深圳的科技企业实施“同股不同权”,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保证了科技企业创始股东在公司进行多轮融资后仍然可以通过较少的股份比例继续对公司享有控制权。

 

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通过AB股模式的设计享有对公司的控制权。

 

由于AB股所代表的投票权数量不一致,实操中A序列股一般由机构投资人或公众股东持有,B序列股一般由创业团队持有。AB股架构在估值很高的互联网企业、IT企业等需要快速融资的公司中,运用较为广泛,如谷歌、京东、Facebook在境外上市前均采用了该模式。这类公司经过几轮资本融资后,创始团队的股权比例往往已经很低,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创始团队的控制权很难维持,很容易被扫地出门。

 

 

三、董事会的运用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了通过股权比例和表决权设计的方式控制公司外,还可以充分运用董事会控制公司。通常来说,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主要通过董事会(董事)决定,一般很少召开股东会,因此只要控制了董事会,至少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必须经过过半数董事同意通过,对有限公司并没有该规定,而是把权利给了公司章程自行决定。

 

因此,股东也可以充分运用董事会的权利实现对公司控制权的运用。具体如:

 

1 、董事席位提名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通常股东都享有对董事席位的提名权。但在具体运用中,董事席位的提名权应当具有一定的规则和方法。

 

通常我们建议,首先股东内部应当明确多少数量的股权比例享有董事席位名额。如所有股东全部进入董事会,则失去了董事会存在的实质意义,也会给董事会行使职权带来诸多麻烦。

 

通常我们认为,如公司准备设立3个董事席位,通常可以理解占有30%以上股权的股东享有一个董事席位提名权。如准备设立5个董事席位,则占有20%以上股权的股东享有一个董事提名权,以此类推。

 

若存在有的股东占股比例低于一定比例,但又想拥有董事提名权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也应当要遵守规则,但可以通过协商由相应大股东“让与”一定股份比例使其拥有董事提名权。

 

另外,为了使董事会会议顺利、高效召开,通常在股东地位实力相当或对于董事席位争夺比较激烈,不信任等情形下,企业一般都会聘请律师作为外部董事参与会议。

 

 

2、董事选举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特别是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是一项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董事推选权而设立的重要制度。

 

如深圳康佳,当时康佳有7个董事席位,4个中小股东即采用了累积投票制度最终推选出的董事、独立董事成功进入了董事会。进入董事会后,董事会内部推选董事长,7个董事,中小股东占4票,所以中小股东推选出来的董事又被任命担任了董事长,使其大股东华侨城处于极度被动状态。

 

因此,在某些情形下,累积投票制度的运用的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累积投票制在上市公司中运用较广,但普通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仍可以采用这一制度进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

 

四、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是股东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后可能或已经造成僵局而不得已采用的最后的手段。通常存在如下情形:

 

1、  初创股东退出

 

初创股东出现退出,通常是由于发现不适合创业或出现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合作,或被出局等原因。为了可能出现退出情形,股东应当重视股东间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条款的设计,如在认缴制情形下,若长期不出资,如何退出等。

 

2、  融资过程中,投资人退出

 

融资过程中出现股东退出,通常情况下是由于股东主动提出退出。股东是否有权退出要求回购股份,主要基于早期投资协议设计中是否设置股东有权在几年内主动发起回购,一般情况下,用未来的钱买你现在的股份,投资机构能够接受,同时留足自己股份空间以便下一步继续融资。否则随着企业不断融资,创始团队股权被不断稀释,将很难再控制公司。

 

3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情况,并不罕见,但较难处理。如股东内部出现同业竞争,双方均不愿意退出等情况,最终可能导致两家公司都遭受损失。

 

因此,股东在早期协议安排或公司章程、制度中,应当设计股东出现某些情形时自动退出或其他股东享有要求其强制退出、回购的权利及后续处理机制。

 

4 、 公司解散、破产重整

 

公司解散、破产重整是最坏的一种退出机制,但也是打破公司僵局的一种重要手段。有时候公司出现僵局并不在于股份比例大小,即便占股比例很低的股东,如果出现不配合公司决策和正常经营活动,也会出现公司僵局。因此,应当在协议及章程中建立有效退出机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