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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几种“畸形”股权及处理机制

发布者:廖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2日|分类:公司法 |503人看过

                           作者:大雁合规团队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而享有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集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一体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初创公司的股权设置比例大小通常会根据股东出资比例大小、股东贡献及作用大小等因素综合权衡后设定,股权比例通常情况下也将直接影响股东在公司的控制权、话语权、分红权等一系列重要权利。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股东会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于我国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因此,《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比例指的是股东认缴比例,而非实际出资比例,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下文中,笔者将基于上述前提,针对我们日常法律实务工作中,最常遇到的有限公司中的几类“畸形”股权情形进行归纳分析,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一类  股权均分

 

股权均分,是指将一定的股份平均分配,股东享有并承受均等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常见的如,将股份比例设置为:50%50%,或33.3%33.3%33.3%,或40%40%20%等情形,这类股权设置,在初创公司中尤为明显。

 

根据《公司法》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中普通决议事项需要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股东同意才有效。特别决策事项,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有效。

 

因此,在股权均分的情形下需要股东会决议时,很容易出现僵局或导致公司控制权失衡。

 

如有限公司的两个股东,双方各占50%股份的情况下,两个股东因其他原因导致纷争或不和或有其他个人想法等,双方互不同意对方提议时,将导致公司无法形成任何决议,造成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如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三人,将股份比例设置为甲33.3%、乙33.3%、丙33.3%,或甲40%、乙40%、丙20%情形下,在股东会决议需要超过半数的表决权股东同意时,甲、乙双方意见一旦不同,则丙支持哪一方至关重要,丙支持哪一方意见,哪一方的意见就将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因此,甲乙必将拉拢丙,最终导致丙实际控制公司发展走向,导致公司控制权失衡。

 

在众多小股东均分股权的设置中,还存在由于缺乏具有相对控制力的股东,且由于各小股东股权占比较小,从公司索取的股东利益有限,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热情不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的正常发展。

 

 

 

第二类  股权高度集中

 

我们在实务中碰到不少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况,如甲占股比例98%、乙占股比例2%。在此情形下,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便形同虚设,其管理模式往往是“家长式”管理或“一言堂”管理,全由大股东说了算。

 

公司进入规模化、多元化发展后,若仍采用这样的股权结构设置和管理模式,公司决策失误可能性将大大增加,企业承担的风险也将随着公司发展而增大。有些公司采用聘请职业经理人或由管理层作出决策,但通常情况下,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往往因缺乏有效制约机制,使职业经理人或管理层无法起到实质性的决策作用。

 

若公司长期“一股独大”,也同样容易丧失小股东的经营管理的热情。如一旦发生大股东出现重大意外伤亡,或触犯刑律被关押等情况,将直接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决策。

 

另外,“一股独大”的大股东同样存在其个人行为很容易与企业行为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况,在某些情形下,大股东将因此承担更多企业行为,甚至陷入与企业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处境。

 

第三类  股东数量过多

 

有限公司中,如果股东数量过多,股权必然分散。我们在实务操作中曾遇到某家公司有七十多个自然人股东,股东会决议时,必然造成大量小股东在股东会中相互制约、抗衡,很容易造成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无法通过投票作出决议。公司势必在股东之间的博弈中耗费大量精力。

 

我们通常建议,新股东入股前应当对其背景做适当调查、分析、权衡,确定其是否适合做股东,是否能够对公司的发展起到真正的促进作用,应尽可能合理控制股东数量。

 

第四类,其他情形

 

在实务中,我们碰到有的公司存在,如甲占股50%、乙丙各占股25%,或甲占股40%、乙丙各占股30%的情况。类似这样的股权设置结构,从表面上看,虽然大股东在股份比例上具有优势,但大股东地位并不稳固。如出现另外股东联合,大股东很容易受到“逼供”。

 

以上情形,均是笔者实务工作中,遇到的几类典型“畸形”的股权结构设置,企业应当避免。如公司已经出现股权畸形结构,我们认为企业应当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如目前未出现不利情况,企业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优化股权结构等方式进行调整。

 

如公司股东内部已经显现矛盾,股东之间应当友好协商处理,或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引进外部投资人,改变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或通过公司合并建立新公司,或设置持股平台,或放弃公司控制权采取领取薪酬方式,同时确立分红优先权等股东权利,或通过授权董事会等方式解决。

以上,均是我们多年来处理股权纠纷实务过程中得出的教训及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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