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务】这三种合同成立与生效界点,应特别注意!
根据《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应特别注意以下三种合同,其成立方式不允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而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
定金合同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时成立,并不是定金合同签订时成立。如实际交付定金与约定不符的,视为变更定金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
但是,如合同中约定的是订金、保证金、押金等,只要收取的不是“定金”,一般而言,都按合同约定处理。
如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出现一方违约时,应择一适用。
如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赔偿金的,如定金不足于弥补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追偿要求赔偿损失。但损失金额的确定需要举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相较于原《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言,现行的《民法典》规定贷款人提供借款时仅是合同成立,并不当然生效。
这一重大变化对于防止高利贷这类合同具有重大意义。也就是说,高利贷的合同,即便贷款人提供了借款,其借款合同并不当然生效,对于超过法定利率水平的利息,法院不支持。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905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原《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合同法》时代,虽然实践中一直是按照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来理解,但很显然,现行《民法典》在仓储合同是以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立法意图上较原《合同法》表述更直接,具有明显进步。
以上三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由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大雁合规”团队特别提醒,在实务中,各方在合同中应特别注意正确理解与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