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时,是否可以不通知对方即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权利义务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常见的一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一定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那么当该条件成就时,一方是否需要通知另一方才能解除合同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虽然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合同约定自动解除如何处理,但从该条款可得知,法律上并未赋予合同当事人在某种条件时可以不经通知对方即达到自动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同时可在通知中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时合同自动解除。
因此,即便合同中约定了满足一定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我们仍建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可在通知中载明给予对方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对方在载明的履行债务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合同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