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华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综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招投标】 七个方面保证评标结果在程序上的公正性!

发布者:廖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4日|分类:经济仲裁 |1803人看过

【招投标】 七个方面保证评标结果在程序上的公正性!

 

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为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建议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着手:

 

 

No.

 

01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同时,其人员必须是五个以上的单数,并且,其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这是我国法定的评委会成员结构,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各有关方面只有严格地遵守执行这项基本规定,才能充分地提高其“综合”性的评审效果,才能使评审活动更加客观公正。

 

 

No.

 

02

严格控制评标委员会的成

立时间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和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间就必须要十分谨慎,评审委员会产生的最佳时间最好应当选在“公开开标”日期到来之前的半天。

 

 

No.

 

03

依法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除去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情况下,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各种暗箱操作行为,切实维护各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No.

 

04

评标前规范和统一评审对象

只要是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有效标书,其标书上所有内容都必须要作为评审的对象,纳入到评审的内容,既不可“断章取义”,也不可“随意添加”标书中没有的信息,更不能随意理解或误解标书的内容。

 

 

No.

 

05

制定“最佳”评审标准

最佳的“评审标准”应当是“合理低价中标”原则,以这种“合理低价”中标法来确定最佳的中标候选人,既能防止一些投标人压低报价“恶意”抢标,又可防范部分投标人串通一气,以不正当手段高价围标,从而能够更为客观公正地评选出理想的中标候选人。

 

 

No.

 

06

评标前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进一步明确评审纪律

所有的评审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具体的评审活动中,所有的评标工作人员必须要全程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进出评审工作场所,不得私自接触任何投标人,不得把自己的“意愿”和“想法”等强加给其他评审人员,不得干扰和影响其他评审人员的独立工作,不得相互串通一气或通谋作弊等。所有评标工作人员都必须要客观、独立、公正地行使各自的评审权力,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共同推选出合乎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No.

 

07

提交完整评标报告

由于评标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具有严格的独立性,不受其他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所以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必须详细地说明每位评委对每份标书的评价和意见,以及大家最终的综合性的评审结果,要显示大家对“评标”工作的严肃谨慎和客观公正,同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上述有关内容,还能达到进一步遏制和防范有些人滥用职权操纵评审结果的目的,避免了有些评审结论的产生“无凭无据”,事后却又“查无实据”的情况发生,从而使“独立”的评审工作有了再监督和再约束的环节,从而最大限度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