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县某乡某村卫生室与被告张某甲、白某乙、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5月,张某甲与原告负责人林某联系,洽谈出售药品并赠送医疗设备等事宜。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进购相关药品,全款购进5万元的药品即可获得某公司提供的超氧治疗仪、恒温箱、氧气瓶和店面包装。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张某甲、白某乙支付了8万余元。然而,被告从未提供约定的药品及赠品,也未进行店面包装。原告经咨询发现,张某甲签订合同时所用的部门根本不存在,且二被告未取得销售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许可证。在双方之前的诉讼中,二被告辩称其系某公司员工,行为代表公司。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三被告退还货款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六千余元,共计8.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的效力及被告行为的性质。原告主张被告虚构事实、无证销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查发现,涉案合同加盖的印章与某公司印章明显不符,某公司明确不认可该公章,也不认可合同上的人员为其员工。此外,合同上显示的公章单位根本不存在。原告按合同指定人员转款后,款项又被转给案外人,并无证据显示款项最终流入某公司账户。因此,本案的核心焦点转化为被告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经济犯罪嫌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嫌疑,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某县某乡某村卫生室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价值】
葛晓库律师在本案中作为原告代理人,全面梳理了买卖合同的履行细节,敏锐发现被告虚构部门、无证销售药品的违法事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葛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专业的法律判断,揭示了被告涉嫌合同诈骗的经济犯罪线索,促使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不仅为原告后续通过刑事追赃挽回经济损失指明了方向,也展现了葛律师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与策略智慧。
葛晓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