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6月17日,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某小区商铺,合同约定预售面积为68.52平方米,单价1.4万余元,总价99.3万余元,约定于2020年9月30日前交房。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首付款35.3万余元,后向某银行申请贷款64万元,于同年8月付清全款。2022年9月14日,被告开具的发票显示房屋实际面积为57.5平方米,总价83.3万余元,面积减少11.02平方米,多收取房款15.9万余元。因被告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且房屋面积严重缩水,原告多次催促无果,遂委托葛晓库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交房、支付逾期交房及办证违约金、返还面积差价及违约金、赔偿利息损失等共计41.9万余元。被告辩称已公告通知收房,同意退还差价,但不认可违约金及利息,并主张扣除疫情延误期。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是否应扣除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工期延误;二是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起止时间及具体金额应如何计算;三是被告是否存在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四是关于退还房屋差价金额及面积误差违约金的认定;五是是否应支持原告主张的差价款部分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疫情属不可抗力,酌定扣除2个月工期,交房时间顺延至2020年11月30日。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依据《消防法》规定,房屋需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交付,被告仅公告通知收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法院支持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消防验收合格日止的违约金,以实际发票金额83.3万余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为4.5万余元。关于逾期办证,因合同约定办证期限为交房后360日内,原告至今未收房,故不支持该诉求。关于面积差价,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法院支持被告退还差价15.9万余元,并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超出3%部分的违约金12.9万余元。关于利息损失,因双倍返还违约金已远超原告实际利息损失,故不再重复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5万余元;返还购房差价款15.9万余元;返还面积误差违约金12.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律师价值】
葛晓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针对房屋面积严重缩水及逾期交房问题,全面梳理购房合同、发票及贷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其次,在庭审中敏锐指出被告以“公告交房”规避法定消防验收义务的漏洞,成功促使法院认定房屋交付标准,争取到逾期交房违约金。最后,巧妙运用合同关于面积误差“双倍返还”的条款,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最终获得法院对差价及违约金诉求的全面支持,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葛晓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