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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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受损维权|西安葛晓库律师固定受损证据,促成法院酌定 6.8 万元维修费获支持

发布者:葛晓库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0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9月16日,原告某运输公司与被告某物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某AXXXXX等4辆重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租赁给被告使用,月租金两千两百元,租期一年,押金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车辆,被告支付押金并交纳租金至2022年2月。后原告因办理车辆产权变更手续,与被告协商暂时收回车辆。被告于2022年2月至3月期间分批返还车辆。原告收回车辆后发现车体及集装箱受损严重,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未果,被告亦未进行维修或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1.1万元及违约金、维修费7.2万元、租金及停车费损失等。被告辩称原告提前收回车辆造成其经济损失,不同意解除合同且拒绝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汽车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是被告欠付租金及违约金的数额如何认定;三是被告应否承担车辆维修费及相关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因过户收回车辆发现受损,双方已终止履行,视为实际解除,故支持解除诉求。关于租金,被告主张已足额支付但未能提供证据,法院按实际使用时间核算欠付租金为五千三百余元,并依法将过高的违约金调整为欠付租金的10%即五百三十余元。关于维修费,被告认可车辆受损,法院结合受损状况及当地维修实际,酌定维修费为6.8万元,扣减已付押金4万元后,被告还需支付2.8万元。此外,法院酌定租金损失八千八百余元,对无合同约定的停车费损失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确认原告某运输公司与被告某物流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某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五千八百余元;三、被告某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维修费及损失费共计3.6万余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三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一千四百余元,被告负担八百七十余元。

 

【律师价值】

葛晓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被告以“原告提前收回车辆”为由的抗辩,葛律师精准把握合同解除的法定与约定条件,通过梳理车辆交接记录与受损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实际解除。在维修费举证方面,针对被告对单方制作维修清单的质证,葛律师积极补充订作合同、材料清单等证据,并巧妙引导法院结合车辆实际受损状况与当地维修行情进行酌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使法院支持了核心的维修费与租金损失诉求,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葛晓库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功底扎实,理论素养深厚,曾就职于重庆某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等部门,现为北京德恒...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1610120********86 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