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经政府采购程序,中标被告某局(原某工商局)“信用某市系统软件采购”项目,双方签订建设合同,总金额为297.4万元,约定了分期付款及逾期违约金条款。合同履行期间,因全国商事制度改革及数据库调整等客观原因,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约定变更部分建设内容,原合同金额不变。某公司依约完成系统开发,项目先后通过初验与终验,并交付了部分硬件设备。然而,某局在支付70%款项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剩余89.22万元尾款。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局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合同变更是否有效及款项应否扣减;二是审计是否作为支付款项的前提条件;三是某局是否构成违约。某局辩称,项目变更未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且验收程序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剩余款项被财政收缴,主张必须经审计后方可支付。对此,某公司有力反驳:验收由某局组织,程序合规;内容变更系因体制变化,某公司未增加费用反而完成更多义务;且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均未将审计作为付款前置条件,以审计为由拒付缺乏法律与合同依据。
【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协调,双方同意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某局欠付某公司剩余金额为68.82万元,双方对此结果均予以认可。同时,某公司自愿放弃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双方认可的审计结果应予确认。最终法院判决:某局于判决生效后四十五日内支付某公司剩余金额68.82万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由双方各承担六千余元。
【律师价值】
葛晓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面对行政机关以“验收程序不规范”及“需经审计”为由拒付尾款的抗辩,葛律师精准剖析法律关系,明确指出审计并非合同约定的付款前置条件,并有力论证了合同变更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庭审中,葛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成功促使双方达成第三方审计共识,不仅大幅缩短了诉讼周期,更成功为客户追回68.82万元欠款,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有效化解了政企合同纠纷。
葛晓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