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常指责大学教育脱离社会生产的问题,这种问题也难以避免地发生在法律专业中。最近对一些劳动争议的研究,让我重新拾起了一些大学记忆的碎片,今天有幸和大家分享一下。
我们在大学法理学课程曾经学过两个概念,一个是“法律体系”问题,一个是“法律部门”问题。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域内建立起的由宪法所统领的法律法规聚合体,具有这个法域的文化特色、民族性特征和时代特征,而法律部门则是在法律体系内,根据一定的标准将不同的法律法规分门别类,形成多个门类的法律以便研究,大部分法律可以归到某一个门类中,少数可能会从属于两个以上的门类。
当时记得老师讲过一个例子,她说《劳动合同法》一般都归在劳动法部门,但是又由于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也要遵守合同成立和变动的规定,因而它属于劳动法部门和民法部门的交叉专业。
在司法考试的学科划分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一般又被司法部法考中心划在经济法部门中,毕竟劳动法规解决的也是经济发展最基础的人工问题。
而在律师工作中能够了解到,法院又有自己的一套标准,即案由。劳动争议的案件在民事案由中186至188,包括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待遇纠纷和福利待遇纠纷。而社会保险待遇相关的问题又由《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做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我们都会按照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查询相关的法律规定,检索劳动争议参考案例以及指导案例18号和179至185号。而工伤问题则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社局三方主体,必要时还是应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
前年我做过一个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诉讼案件,虽然败诉了,但是这个案件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就是行政诉讼案件更需要注重指导案例的引用和说理。
《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是在指导案例改革前发行的一本专著,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公布以后,所有指导案例都是通过最高法权威发布的形式进行的。因而《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除了出版物以外,在最高法仅有一个目录存在。而这本书中的几个经典案件对劳动争议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
由于出版时间过早,现在已经不在发行,还好之前买了一本二手的,时不时拿出来翻看,总有新的体会。
我们做民事案件的律师思维经常容易被局限,实际上无论刑事也好、民事也罢,二者都在一个巨大的行政法框架下发挥着作用。就像我当时引用的35号案例一样,“工伤保险立法是以职工为权利为本位,以单位为义务本位”这种直戳人心的论述,不仅可以放在行政诉讼中,完全也可以在工伤保险待遇诉讼中作为说理,又如矿山、建设工程中违法分包的用工主体责任上,民行均有规定。
因而不只是劳动相关的问题,我们的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环保制度等等,涉及的行政法和行政指导案例都在为民事诉讼提供着养料。当诉讼基本的专业技能掌握以后,打开思路则是新的道路上应当不断追求的东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