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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对幼儿辅导机构将产生重大影响

作者:宋元峰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28次举报

摘要:本文结合《学前教育法》七十八条的内容,通过五个部分的内容提出从业者的风险并分享相应办法

一、法律规制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学龄前儿童教育的一部法律。其主要内容分为九章,包括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保育教育、投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十五条规定,对幼儿保护、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是该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即“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招收学前儿童实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非法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五至十年内不受理其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  

其中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培训的认定

我国作为教育大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目前均已有对应的法律法规存在,而大部分课外辅导班和课外培训机构则实质上处于灰色的状态。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课外辅导班和课外培训机构也属于开办学校进行教育活动的范畴,因而也应当取得教育部门相应的行政许可后进行办理。

所谓办学的行政许可,即通常所说的办学资质。在作者在本平台发表的文章《经营一家企业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一文中曾经提到“对于教育、医疗、餐饮、文化出版、传媒娱乐、土地开发、建设工程等行业,需要办理相应的资质,否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影响交易的有效性。”未取得资质办学的,教育部对于如何处罚也有明确规定。

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第十八条则进一步列举了变相从事校外培训的几类具体情形,包括“(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本条情况受到的处罚较第十七条更重。

三、处罚案例

大连某文教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因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开办教育培训机构,被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处以1.责令停止办学;2.退还所收费用;3.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文号:甘教罚字﹝2023﹞第5号。

金华某科技培训有限公司因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被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玖拾捌元整(¥19,998.00)。文号:金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276号。

四、教育资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的规定如下:

二、明确设置标准

(三) 确定设置标准。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订,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三 、依法审批登记

(五)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即该规定授权省级教育部门或再授权给市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以作者所在的辽宁省大连市举例,

大连市于2020年3月1日实施的《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明确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或部分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除具有开展教育所必备的人员、物资和相关的文件准备工作等规定外,其取得资质的主要条件包括:

1.经市内各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经其它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

2.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一)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二)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三)校外培训机构向学员所提供的教室、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基本标准。

3.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且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4.师资队伍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8人,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3人;聘用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教师数应低于教师总数比例的50%。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二)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教育能力;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三)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其他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校长设置等亦要符合该规定的各项内容。因该规定最后一条“本设置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但暂未搜索到有新规发布,因而仍具备参考价值。

五、对相关从业者的启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在2025年6月1日生效后,学龄前儿童已经确认不得参加任何性质的全日制和半日制辅导班,无论是学科类教育还是艺术体育类均不可以,因而应当停止相应的教育活动,开发符合学龄前儿童心智的学科以外的实践活动产品或依法开展托育服务。

其次,合规经营必须符合当地的具体规定,取得办学资质。则可能引起行业的合并重组,取得新办机构的资质,或与存量有资质的学校开展分校合作等问题。对于财务税收、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再次,培训机构应当重视人才培养,教职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学科类的教师资格或专业技能资格,机构应当与教职工建立书面的合同关系。

最后,取得相关资质,仅是开展培训工作的第一步,在实际进行教育的过程中,也应当依法确定教育内容、教育方案,依法规范学费收取,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不得包含网络游戏内容或发布违法广告灯具体行为。

作者:宋元峰律师 执业地点:大连 执业范围: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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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7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公司法、工程建筑、离婚、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