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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子柒的回归,反思我们的文化创作者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宋元峰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9次举报

今天,沉寂了1200多天的博主李子柒终于回归,带来了她最新的一部作品。

作为一个老粉丝,对她的回归我感到激动不已。李子柒创造了互联网时代中一种独一无二的田园牧歌式美学,将人的生产劳动与自然界的春华秋实相结合,带给观众一个无与伦比的美丽新世界。

我认为现阶段我国文化市场最大的问题是优质内容过少而营销过多,有些电影的片场花絮的播放量甚至高过电影本身的播放量,低质内容大行其道,烂梗反复叨扰,对立和噱头甚嚣尘上,本来想在互联网上放松心情却往往伴随着血压不断升高。

李子柒和微念曾经的矛盾是互联网上内容与资本关系的一个缩影。最开始微念和李子柒的合作是很成功的,不仅在中文互联网上成为爆款,更形成了对外的文化输出。自双方建立合资公司以来,关于品牌收益的分配便产生了矛盾。事件的主要时间线如下:

2021年8月26日,李子柒助理连续发布两条博文宣布李子柒停更的消息;

2021年10月和11月,李子柒名下的子柒文化两次起诉微念;

  2022年1月和3月,微念则以“股东知情权纠纷”为由两次起诉子柒文化;

2022年12月27日,微念官方公众号发文表示:微念与李子柒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后李子柒的股权从49%提高到99%。

2024年11月12日,李子柒恢复更新。

截至目前,我们仍未看到双方合作协议的全文内容,但是从这个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内容创作者与平台之间对于品牌各自贡献的大小存在严重的分歧。通常情况下,股东按照公司占股份的多少进行利润分配和表决公司事务,在最初李子柒占股49%,微念占股51%就可以看出,最开始是微念占股更多,即在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的约定下,李子柒品牌在运营的过程中,微念有更多的话语权和收益权。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在合作初期,双方的合作整体上是愉快的,短时间就获得了巨大的粉丝量和经济效益,打造成了一款现象级互联网文化产品。矛盾则主要是在建立合资公司后产生的。首先公司制度是一种严谨的商业制度,关系到股东权利义务、公司决策、公司行为等方方面面。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资产性质与传统产业具有很大的区别,它涉及着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内容,也包含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人身权利,以及互联网的粉丝数量等,这些是公司的核心资产,换而言之李子柒这一品牌价值与个人的身份具有很高的绑定程度,因而如何能够达到资方与个人之间的平衡是需要不断探讨的问题。

互联网品牌的主要受众是粉丝,说白了粉丝是冲着人去的,公司怎么样,花了多少精力和金钱,如何运营如何辛苦粉丝是不关心的,从粉丝的角度上看,能做运营工作的公司有无数个,李子柒只有一个。

就像飞儿乐队的主唱更换以后,绝大多数粉丝是难以接受的,事实证明商业上也没有取得多大的进展,人们还是更认可詹雯婷。

因为合约导致一个好的文化产品消亡的例子在中国数不胜数,如本可以成为中国第一部机甲动画的《钢羽》,和《雾山五行》前身的《岁城璃心》,以及优秀动画《精灵世纪》都是合约问题导致好的内容被投资人吞没了。

因而文化创作者在与运营公司或投资人合作时,一定要注意法律风险。关于知识产权和账号所有权等基本问题,是不能做任何让步的,双方可以就未来合作的收益进行固定分配和按比例分配,但不应签订对赌协议等内容。合作失败没关系,只要品牌在自己手里,还可以继续拉投资,也可以进行互联网众筹。

中国的文化消费者需要好作品,也愿意消费好的产品。《黑神话·悟空》的成功已经完全说明了这一点。所以作为文化创作者而言,要坚定信心,不要妄自菲薄,也不要自降身价。同时在与平台方进行合作时,要重视合约谈判,寻求财务、知产、法律等专业人士的意见是必不可少的,将尽可能多的工作坐在前头,才能尽可能避免未来出现更多的问题。

总之,李子柒终于是回归了。

希望更多的优秀文化创作者都能像她最后雕刻的龙一样,拨云见日,自由翱翔。

本文所提及的品牌名称仅为说明一定的问题,并非对事实进行定性,如有认识不足之处请权利人予以指正,作者将做补充说明。

宋元峰律师擅长民事、商事争议解决和疑难案件分析,欢迎来电咨询,微信同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7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公司法、工程建筑、离婚、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