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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编司法解释(一)》理解民法中的追偿权

作者:宋元峰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9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721次举报

追偿权是一种特别的请求权类型。

我们所说的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通常情况下,请求权源于合同、侵权、身份关系等基础法律关系所直接产生,以买卖合同举例,买卖双方的请求权来源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卖方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请求权,买方有要求卖方交付货物的请求权,以及合同虽未约定,但是未合同的继续履行或保护交易双方权利而由法律直接创设的请求权类型。

追偿权则不然,首先追偿权并不能单独存在,它需要以一个基础的法律关系存在为前提,无基础法律关系则无追偿权。其次,追偿权主要依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也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创设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如最高法公报案例2020年第7期“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市粮棉原种场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2017)苏民终58号 )认为 追偿权系权利人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其自愿许可他人行使追偿权,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一些情况下创设“追偿权”的本身实际上是形成缔约一方对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形式,这种担保有可能改变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如二人合伙协议约定“因合伙经营发生的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如果实际承担的有权向甲方追偿”,这种约定可能会破坏合伙协议本身的性质,因为它背离了合伙合同“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特点,因而我认为追偿权的设立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追偿权所依托的法律基础关系五花八门,如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物权共有人对超过份额责任对其他共有人的追偿权、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险基金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劳动关系中单位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工作人员的追偿权、基于各种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追偿权等。

追偿权是一项单独的案由,它被放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项下第十条 合同纠纷 的第143项,即司法机关认为追偿权是一种与合同有关的权利,而并非如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的一种单独的纠纷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11)追偿权纠纷释义“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但实务上,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追偿权,以追偿权纠纷案由立案审理的比比皆是,如最高法案例库中的“薛某某诉贺兰县某镇人民政府、银川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2023)宁民再3号),最高法公报案例“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王克忠追偿权纠纷案”(2014)苏民再提字第00136号等,也同时存在追偿权的行使是以具体侵权法律关系的案由进行的立案和审理。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八条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这条可以看出,责任份额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或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予以确认,即形成各自承担多少责任可以形成协议,一方承担超过协议的份额(或人民法院确认的合理份额),可以在双方关系内部解决,这个解决方式就是按照协议。

   类似原理的还包括第十六条的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方和接受方之间的追偿问题,第十六条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追偿问题等,行使追偿权的一方均与另一方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合同关系,因而将追偿权定义为一种与合同有关的权利具有合理性。

   但同一司法解释也存在不适用上述特点的情形。如第十二条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教唆人、帮助人以及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监护人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范围内与教唆人、帮助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监护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教唆人、帮助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种情况下,监护人与教唆人、帮助人之间并不必然产生合同关系,仅是基于侵权责任的过错大小不同而产生的追偿权,所以这种情况下追偿权放在合同案由项下又显得不太合理。但毋庸置疑的是,追偿权的本质是一种债,将其单独作为一种案由是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如前所述,追偿权纠纷源于一个基础的法律关系,其本身并不等同于合同纠纷,其行使可能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监护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教唆人、帮助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种就是以债权人实际对外承担了责任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前提,而未做此规定的,则可以在法院判决当事人承担责任后,就超出责任份额的部分提起追偿权诉讼。法律创设追偿权的价值取向就是在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在债务人内部之间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

   追偿权案件的管辖为被告所在地,因为追偿权案件不是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因而也不存在合同履行地,且追偿权先决于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和解决程度,因而部分追偿权案件也不应适用于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的管辖。我认为虽然有仲裁协议,但是不代表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的任何纠纷都需要通过仲裁管辖。在最高院(2013)民提字第55号美恩超导与华锐风电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美恩超导以华锐风电擅自修改己方软件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而华锐风电则主张根据双方的《采购合同》应由仲裁管辖。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美恩超导的起诉。但最高院再审认为,采购合同为典型的买卖合同,且并未对著作权意义上的修改软件行为作出约定,故本案纠纷与合同无关,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在最高院(2015)民监字第60号庄某与凯石投资财产侵权损害纠纷申诉案中,法院认为,诉称的“越权操作信托账户”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需以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为判断依据,故与合同具有密切关联性,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处理。

   在我办理的一件仲裁案件中,我方与对方存在合作关系,合同约定我方提供著作权产品,对方负责对外经营,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仲裁管辖。因我方提供的作品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导致对方被权利人起诉,后经调解承担了赔偿责任。对方依据合同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我方提出本案属于追偿权纠纷,而不应由仲裁管辖,该案虽然通过调解结案,但是对于其是否可以由仲裁管辖显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总而言之,研究追偿权纠纷对于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构建和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

宋元峰律师擅长民事、商事争议解决和疑难案件分析,欢迎来电咨询,微信同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7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公司法、工程建筑、离婚、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