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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投资实为借贷,债务加入需担责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解析

发布者:陈月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1日 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月律师代理:甲
判决结果:胜诉

一、案情简介

2017 年 1 月 20 日,甲与 B 公司签订《xxx客户协议》,约定甲交纳住房押金 100000 元,期限两年,B 公司每年支付租金收益 18000 元。协议履行期间,B 公司支付第一年收益 18000 元。

2019 年 1 月 15 日,A 公司收回甲与 B 公司的协议,向甲出具凭条,确认甲未领款项 118000 元,承诺银行转账支付。甲自认 A 公司已归还 49500 元,剩余 68500 元未付。经查,A 公司与 B 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丙。因 A 公司拒不还款,甲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 68500 元及利息。

二、判决结果

  1. 被告 A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支付借款本金 68500 元及逾期利息:

    • 2019 年 1 月 16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利率 18% 计算;

    •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 2402 元,减半收取 1201 元,由被告 A 公司负担。

      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合同性质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涉《xxx客户协议》约定固定收益、无风险,不符合投资共担风险的特征,本质是甲向 B 公司出借 100000 元,年息 18% 的借款合同,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A 公司构成债务加入,需承担还款责任A 公司与 B 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其收回协议并出具加盖公章的凭条,确认债务金额、承诺付款,属于自愿加入 B 公司对甲的债务,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直接还款责任。

逾期利息分段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 2019 年 1 月 16 日起视为逾期,2019.1.16-2020.8.19 按约定年利率 18% 计息,符合当时法律规定;

  • 2020 年 8 月 20 日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 LPR 四倍,超出部分不受保护,故此后按该标准计息。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及债务加入纠纷,
核心要点:

1.警惕 “伪投资” 陷阱:生活中,部分公司以 “投资协议”“押金协议” 为名,约定固定高收益、无风险,实质是民间借贷。此类协议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过高利息不受保护。

2.债务加入需书面确认:第三方自愿承接他人债务时,需出具书面凭证(如凭条、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明确债务金额、还款方式。一旦确认,需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能以非原始债务人为由免责。

3.利息主张需符合法律新规:2020 年 8 月 20 日是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的分界点,此前利率可按约定(不超旧规上限),此后不得超过一年期 LPR 四倍,出借人主张利息时需分段计算,避免诉求超出法律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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