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月律师代理:原告方A物业公司
判决结果:胜诉
一、案情简介
A 物业公司与业主乙于 2015 年签订《xx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服务期限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另行签订物业合同为止,同时明确高层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预缴时间及逾期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案涉小区物业费按 1.4 元 / 月 /㎡执行,A 物业公司实际按该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乙系案涉小区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 95.12 平方米。交房时乙曾预交一年物业费,因前期小区物业费有七折优惠政策,乙存在多预缴物业费情形。
自 2016 年 9 月 29 日起,乙无正当理由不再按期缴纳物业费用,经核算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扣除多预缴部分后,乙仍拖欠物业费 4048 元。A 物业公司催缴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支付拖欠物业费、逾期违约金、承担本案律师费及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乙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