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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拖欠+违约追偿,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中违约方的责任承担——以A、B公司纠纷案为例

发布者:陈月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月律师代理:原告(A公司)

判决结果:胜诉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3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吊篮设备租赁安装拆除合同书》,双方约定:B公司向A公司租赁xxxx型号吊篮设备20台,实际租期自吊篮设备进场至报停之日止连续计算,使用地点为某县某镇某大道;所有吊篮报停时,B公司必须结清全部租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否则A公司有权不拆除吊篮,B公司的报停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租期拖延、租赁费等一切费用由B公司承担。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争议解决方式为向A公司工商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将20台吊篮设备送至约定使用地点,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20000元押金。自2022年1月起,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就吊篮租金及相关费用进行结算,截至2022年3月23日,B公司陆续向A公司支付吊篮租金等费用共计56800元,此后再未支付任何相关费用。2022年5月6日,B公司向A公司申请报停最后2台吊篮,但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全部租赁费及其他费用,经核算,尚欠租金共计75560元。
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收该笔欠款,均未得到回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委托陈月律师、乙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B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案件分析

1. 合同效力认定: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违约行为认定:A公司按约提供了符合约定的吊篮设备,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结清租金,在报停设备时未履行付款义务,且经催收后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责任承担认定: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A公司主张的5000元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且有明确合同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能够弥补其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法院亦予以支持。

4. 缺席判决的适用:B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结合A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该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未损害B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吊篮设备租赁安装拆除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吊篮设备,履行了合同义务,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租金75560元及利息(以本金7556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2. 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3.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4. 如被告B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律师点评


第一,合同约定是维权的核心依据。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结算方式、报停条件、违约责任及维权费用承担等条款,该等约定为A公司维权提供了明确的合同依据,也是法院支持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关键。实践中,企业在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等民事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违约条款、费用承担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第二,守约方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A公司在B公司拖欠租金、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后,未消极等待,而是及时收集合同、结算凭证、律师费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有效保障了自身的债权实现。同时,提醒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应及时固定证据、积极催收,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拖延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第三,缺席诉讼不影响责任承担。本案中,B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法院仍可依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作出判决,B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也提醒市场主体,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积极应诉,主动提交证据、发表答辩意见,避免因缺席诉讼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四,维权费用的追偿有明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权益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本案中A公司支出的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依法得到法院支持。这一判决也明确了违约方的全面责任,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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