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吹牛不用“上税”?那自然是不用。但,吹牛可能会被索赔!今天分享的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案件。
这个案件中,我的委托人在自己公司的官网上宣称:全国销量第一、深耕行业20余年等。他们的同业竞争者针对此内容向法院起诉,称他们的这种宣传是虚假的,容易引人误解,客观上贬低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同行企业,故要求其立即删除相关宣传内容,并要求其赔偿100万元。
可能有人会奇怪,公司即便是“吹牛”,也应该是市场监管部门来处理,为什么作为同业竞争者的原告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呢?
这就涉及到虚假宣传纠纷案件的适格主体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通过对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宣传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止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如果有人通过虚假宣传行为获得了竞争优势,那势必就会损害其他公平交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此时,权益受损的经营者就能针对此虚假宣传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但当事人可以主张民事权利的虚假宣传行为,至少应当满足如下要件:一是诉讼双方具有竞争关系;二是宣传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胖子天骄公司为同业经营者,且都在重庆,产品的功能及消费者群体存在重叠,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系提出涉案虚假宣传主张的适格主体。
那么,达到什么程度了就属于“吹牛”呢?简单说,你吹的“牛”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那就算吹牛了。比如,这个案件中,我的委托人宣称“深耕行业20余年”,通过公司经营情况,可以找到公司经营时间长达20余年的证据,所以法院最终认定这一条内容不构成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但是,针对“全国销量第一”这条内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条内容符合客观事实,所以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宣称,以不适当、不客观的内容进行不实宣传,提高自己商品信誉,商品声誉,客观上贬低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同行企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原告造成了直接损害,构成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虽然,在我的委托人这个细分领域,他们的市场份额确实很大,每年产值几个亿。但诉讼是讲究证据的,所有观点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撑。
律师建议:
建议企业在网站、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广告宣传时,尽量避免使用“最佳”、“第一”、“独一无二”等绝对化用语。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竞争者除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之外,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投诉或举报,一旦监管部门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罚款20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