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慧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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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专利商标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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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不用的网站竟被起诉侵权?!要不要担责,如果避免担责呢?

发布者:罗慧娟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8日|分类:知识产权 |6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这个案件是一起侵害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我的委托人是案件中的著作权人。他们在互联网上进行日常监控的时候发现有一个网站能够播放他们公司的电影但是这个网站并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这种行为无疑涉嫌侵犯他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被告觉得十分冤屈反复向法官重申这个网站他们早就不用了不知道是多少年之前发上去的而且网站上所有内容完全是免费的没有任何盈利行为

但是多年放置不用就不侵犯吗免费就不侵权吗

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被告提交了证据证明网站已经很久没有人浏览了而且确实内容都是免费的但是基于这两点并不能得出被告不侵权的结论

本案原告主张的权利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何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据此,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主要为以下内容:1、行为人未经许可通过“上传至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夹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或者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将他人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2、上述信息网络是向公众开放的,公众能够获得作品,获得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载、浏览或其他方式,但不要求用户获得作品的永久或者临时复制件;3、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即只包括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而不包括网络直播、定时播放等网络用户不能自主选定时间和地点的非交互性传播行为。

本案被告的网站截止到原告取证时公众都能够正常进入且能在任意时间和地点播放网站上的相关电影已经满足上述构成要件构成侵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要求实际有公众进入浏览或下载,只需要有能获取的可能即可因此被告抗辩的两个点都无法成立自然无法避免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以公司名义注册网站不管是否发布与公司相关的内容不管网站内容是否免费司法实践中都会认为是一种具有盈利性质的行为能够起到帮助公司宣传和引流的作用因此对于多年不用的网站建议即时清理注销避免祸从天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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