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这个案件是一起侵害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我的委托人是案件中的著作权人。他们在互联网上进行日常监控的时候,发现有一个网站能够播放他们公司的电影,但是这个网站并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这种行为无疑涉嫌侵犯他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被告觉得十分冤屈,反复向法官重申这个网站他们早就不用了,不知道是多少年之前发上去的,而且网站上所有内容完全是免费的,没有任何盈利行为。
但是,多年放置不用就不侵犯吗?免费就不侵权吗?
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被告提交了证据证明网站已经很久没有人浏览了,而且确实内容都是免费的,但是基于这两点并不能得出被告不侵权的结论。
本案原告主张的权利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何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据此,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主要为以下内容:1、行为人未经许可通过“上传至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夹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或者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将他人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2、上述信息网络是向公众开放的,公众能够获得作品,获得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载、浏览或其他方式,但不要求用户获得作品的永久或者临时复制件;3、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即只包括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而不包括网络直播、定时播放等网络用户不能自主选定时间和地点的非交互性传播行为。
本案,被告的网站截止到原告取证时,公众都能够正常进入,且能在任意时间和地点播放网站上的相关电影,已经满足上述构成要件,构成侵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要求实际有公众进入浏览或下载,只需要有能获取的可能即可。因此,被告抗辩的两个点都无法成立,自然无法避免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以公司名义注册网站,不管是否发布与公司相关的内容,不管网站内容是否免费,司法实践中都会认为是一种具有盈利性质的行为,能够起到帮助公司宣传和引流的作用。因此,对于多年不用的网站,建议即时清理、注销,避免祸从天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