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向周某购买了一套住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付款周期及过户时间,原告一直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在过户条件成就时,周某却一直不予配合完成过户。后原告接到法院通知,其购买的此套房产因周某与其他第三人的金钱纠纷已被查封。 面对此种情况,原告的权益无疑受到了极大损害,如果房子被拍卖掉,原告只会落得“房财”两空的境地。
案件分析:
原告作为购房者,与周某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按约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已经在此房内居住多年,只是因为周某不配合才导致未完成过户。从此角度而言,原告对此并无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1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28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此房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案件结果:
此案最终三方达成和解,原告的房产得以保留。
律师建议: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明确买受人若其所购房产非因自身原因被查封的维权思路:最有效的救济途径便如本案中,以案外人异议的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要能证明自己的买卖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价款已全部付清且实际占有,同时,没有取得产权证不是由自己的过错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