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有一款麻辣鱼佐料包装袋的设计非常独特,销量极高,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案外人某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另一款麻辣鱼佐料,其外包装在简笔画背景、图案及配色布局上与原告公司的产品包装袋极为近似,且原告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使用在先。原告公司发现有零售经营者在摊位上同时陈列销售自己的产品和案外人公司的那款近似产品,且两种产品销售价格相当。原告公司认为除了追究案外人某某公司生产与其近似产品行为的法律责任之外,也有必要严惩助纣为虐的零售商,毕竟如果终端销售商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拒绝销售侵权产品的话,案外人某某公司的产品根本不可能在市面上泛滥。为此,原告特委托罗某某律师代为处理此事。
案件分析:
此案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却有一定争议。基于原告产品的知名度,足以认定原告公司的这款产品的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力的产品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案外人某某公司生产近似装潢产品的行为,毫无疑问会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对于销售商单纯销售这款不正当竞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擅自使用”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没有善意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条款,能否参照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向法院论述被告作为销售商的销售行为属于独立于生产商的经营行为,系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认定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明确,不仅生产与他人知名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销售此产品的行为也同样是构成侵权的。在此建议广大零售商,在进货时提高注意义务,严禁采购“三无”产品。注意审查所购产品的外观、品牌标识、产品提供者的资质以及产品的价格是否处在合理区间内,尽最大可能避免进购侵权商品,进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注意保留采购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在涉诉时积极应诉,提供证据。保护知识产权,人人有责,让我们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