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签署《通道使用协议》,就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平台进行短信发送等事宜进行约定。协议第二章专用条款约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按单条计费(省网)并详细约定了不同运营商不同省份每条短信的单价。双方约定按自然月结算上个月短信服务费,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申请人支付上月短信服务费用。如被申请人逾期未付款,则申请人按照欠款金额每日3‰的标准向被申请人收取滞纳金。
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份起开始拖欠短信服务费用,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2021年9月3日,被申请人单方向申请人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2021年4月短信费为790,997.24元、2021年5月短信费为1,224,094.37元、2021年6月短信费为497.39元,被申请人承诺每月支付100,000元,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单方出具的还款计划书列明的时间支付拖欠申请人的短信服务费用。
【仲裁院认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通过指定的人员建立业务沟通QQ群沟通对接开通账户、对账、开具发票等相关义务事宜,申请人指定联系人每月通过邮件或者QQ将短信发送清单发送给被申请人指定联系人,对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发送2021年4月、5月和6月的服务清单,被申请人在庭审时确认收到过。
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数据有大量造假的行为。仲裁庭认为,即使在本案审理期间发现某些手机号是空号,也无法证明在申请人提供服务时(在发送短信的当时)就必然是空号。因此,没有证据证实申请人以空号伪造成功量,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提供的数据虚假的主张不予认可。
【仲裁裁决】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的《通道使用协议》解除。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短信服务费人民币1,630,000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短信服务费违约金,违约金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现年利率3.65%)的四倍(即年利率14.6%)为标准计算。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五)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仲裁支付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担保费人民币2,066元。
(六)本案的仲裁费人民币50,39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律师建议】
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服务提供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可以约定如发生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提供方应注意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要求接受服务一方确认服务内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服务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