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1年6月7日入职被告一处,工作岗位为业务经理,自2013年1月1日起与被告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被告一公司的薪酬福利政策标准,原告享有工龄补贴、通胀补贴、节日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健身费用、体检费用、生日补贴以及年底双薪年终奖金等福利待遇。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42512.49元补贴款项及年底双薪未支付。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一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以及《关于全体员工薪酬的决定》,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决定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并执行。据此,原告认为被告一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1日解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薪酬制度》等制度是合同的附件,而《薪酬福利制度》中对工龄补贴、通胀补贴、健身费(实报实销)、体检费(实报实销)、生日补贴、交通补贴(实报实销)、通讯补贴(实报实销)、节日费等均作了详细约定,本院确认上述补贴是原告的工资构成部分。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原告主张是被告2021年1月1日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微信截图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微信截图的内容是被告通知解除与用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并给出了补偿方案,决定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但原告未能提供原始载体予以核对,被告对截图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主张因原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未来上班,于2021年4月23日向原告发出通知催促其上班,但经被告催促后原告仍未上班,持续旷工,被告遂于2021年5月8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因此,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合同解除原因,被告发出的2020年12月16日的《全体员工薪酬的决定》中如果员工有更好的工作机会,公司将进行补偿的内容,本院视为是被告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仲裁阶段双方确认原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10050元,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的经济补偿133485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度各项补贴人民币2555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33485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11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的各项津贴、补贴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在用人单位拖欠相关补贴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劳动仲裁中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应注意明确工资组成结构,明确各项补贴的发放时间及标准,注意收集保留有关证据,包括入职offer、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薪资制度等等。
同时,在发生争议时,注意保留微信群、钉钉群等相关聊天记录,必要时办理公证,避免后期被公司移除群时无法举证。
法律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