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概述
案件类型:民事诉讼——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判决结果:确认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向原告支付集体收益分配款29,900元
承办律师:易媚媚律师,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情简介
原告霍某(女,1980年4月出生)自出生起户籍便登记在被告某经济合作社所在地,婚后户口一直保留在被告处,从未迁出。被告在2005年之前一直向原告发放集体收益分配款,但自2005年原告登记结婚后,被告以原告属于“外嫁女”为由,停止向其发放分配款。
原告主张,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其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成员资格并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期间的分配款共计36,5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登记结婚后已不在被告处生活,未履行村集体成员的法定义务;根据被告村规民约,外嫁女自结婚登记的次年开始不再享有集体经济成员权益;且2022年的分配款已过诉讼时效。
三、易媚媚律师的代理工作与作用
易媚媚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精准代理:
(一)精准锁定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易媚媚律师准确把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并围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法庭清晰论证:原告自出生即入户被告处,户籍至今无迁移,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资格认定条件。被告以原告结婚为由剥夺其成员资格,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异、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规定。
(二)有效应对诉讼时效抗辩
针对被告提出的2022年分配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易媚媚律师精准运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则,向法庭提交了原告于2025年3月27日向肇庆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该行政裁决申请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三)全面梳理证据链条
易媚媚律师协助原告提交了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被告发放分配款明细表、账户金融交易明细、行政裁决申请书及受理通知书等完整证据材料,形成了从成员资格到具体分配款金额的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精准主张集体收益分配权
易媚媚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
关于成员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权利的规定,向法庭明确主张原告享有与被告其他成员同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并逐一核对了被告在2022年至2025年期间各次分配的具体金额。
四、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易媚媚律师的代理意见:
确认成员资格:法院认为原告自出生后随其父母入户至被告处,户口至今无迁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成员资格认定条件。被告以原告结婚为由剥夺其成员资格,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法院认定原告于2025年3月27日向永安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原告有权主张2022年3月27日之后被告已进行分配的集体收益。
支持部分分配款请求:法院认定2022年1月26日发放的6,600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2022年3月27日至2025年1月期间的分配款29,900元(4,900元+8,300元+2,700元+8,200元+5,800元),予以支持。
五、判决结果
肇庆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霍某具有被告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该社社员平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集体收益分配款29,9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被告承担583.66元,原告承担128.84元。
六、案例价值
本案系典型的“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这一新法实施后的司法适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法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以户籍+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标准认定成员资格,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成员资格的违法做法。
厘清诉讼时效适用规则:法院确认行政裁决申请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外嫁女”维权提供了重要的程序法指引。
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有力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异、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规定,
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易媚媚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有效运用诉讼时效规则、全面梳理证据材料,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成员资格确认及29,900元分配款,有力维护了农村“外嫁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