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媚媚律师 09:00-21:59
易媚媚律师
肇庆优秀律师
13226256353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陈某某诉某公共汽车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高龄老人交通事故获全额赔偿

发布者:易媚媚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7日 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概述

  案件类型:民事诉讼——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机动车侵权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2,425.94元(原告诉请132,429.84元,支持率约92.4%)

  承办律师:易媚媚律师,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7日7时14分许,年逾七旬的原告陈某某在肇庆市xx区xx公交站搭乘被告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5A路公交车。车辆行驶至xx公交站时,原告正在下车过程中,公交车司机在未确保原告已安全下车的情况下即关闭车门,车门在关闭过程中将原告撞出车外,致使原告跌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肇庆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1.重度骨质疏松症并T11、T12椎体压缩性骨折;2.高血压;3.脑梗塞。原告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23天,出院后仍需卧床休息3个月。2022年1月13日,经广东华鉴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T11、T12椎体压缩性骨折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

  2021年10月29日,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告知原告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身心造成极大伤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2,429.84元。

  三、易媚媚律师的代理工作与作用

  易媚媚律师作为实习律师期间,在陈律师的指导下全程参与本案代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全面梳理证据材料

  易媚媚律师协助主办律师系统整理了原告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医疗费发票、住院病历及用药清单、诊断证明、出院医嘱、护理人员聘用合同及费用凭证、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形成了从事故原因到损失金额的完整证据链。

  (二)精准应对被告的多项抗辩

  被告在本案中提出了多项抗辩,易媚媚律师全程参与了针对性的法律应对工作:

  应对医疗费争议:被告辩称应仅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赔偿,并申请对原告伤情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性进行鉴定。易媚媚律师协助主办律师就医疗费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并积极配合法院委托的鉴定程序。

  应对伤残鉴定的质疑:被告以原告系单方委托鉴定为由,不认可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易媚媚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协助撰写代理意见,明确指出: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该鉴定意见系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作出,被告无证据推翻其结论,应当予以采信。

  应对护理费主张的抗辩:被告认为原告年事已高、其自身骨质疏松等体质因素对损害后果有影响,主张减轻赔偿责任。易媚媚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强调:原告自身的年龄、骨质疏松等身体情况系年迈常见体质,不应归咎于原告本人,更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坚定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被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的抗辩,易媚媚律师明确指出:原告年逾七旬,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身心遭受巨大痛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应对被告追加当事人的申请:被告主张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易媚媚律师协助主办律师向法庭阐明:保险公司并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被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可另案处理,不应影响原告及时获得赔偿。

  (三)参与庭审与代理意见的撰写

  易媚媚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准备和庭审活动,协助主办律师撰写详尽的代理意见,围绕侵权事实认定、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原告自身体质的法律评价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论证。

  四、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争议焦点被告主张法院认定律师作用

  因果关系与损伤参与度原告自身骨质疏松等因素加重了损害后果,应减轻被告责任经鉴定,原告损伤与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起主要作用。原告自身年龄、骨质疏松等属年迈常见体质,不应归咎于原告本人,损失由被告全额承担准确运用“蛋壳脑袋”规则(体质特殊不减轻侵权责任)

  伤残鉴定结论的效力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程序不合法,不予认可被告仅因单方委托而不认可鉴定,不予采纳该抗辩精准把握鉴定意见的证据规则

  护理费计算标准出院后护理应按100元/天计算原告年事已高,实际按150元/天聘请护理人员,支持150元/天×90天充分论证护理费支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营养费主张不超过500元原告构成伤残,按5,000元×伤残赔偿指数20%计算,认定1,000元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合理计算标准

  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未就此提出异议原告定残时73.4岁,计算6.6年准确适用“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规定

  五、最终判决

  肇庆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2,425.94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8.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74.3元),由原告负担118元,被告负担1,356.3元。

  各项损失认定明细:

  赔偿项目原告主张法院认定

  医疗费23,442.64元23,442.64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2,300元

  护理费15,000元15,000元

  营养费3,000元1,000元

  残疾赔偿金80,411.2元72,407.3元

  伤残鉴定费3,276元3,276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5,000元

  合计132,429.84元122,425.94元(支持率约92.4%)

  六、案例价值

  本案系典型的公共交通工具致乘客损害侵权赔偿纠纷,具有以下重要价值:

  确认公交运输企业的高度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明确指出,公共汽车营运方在社会公众的安全驾驶方面承载更高期望,不宜降低其对驾驶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这对规范公共交通服务行业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确立“特殊体质不减轻侵权责任”的裁判规则:法院明确认定,受害人自身年龄大、骨质疏松等系年迈常见体质,不应归咎于受害人本人,侵权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认定体现了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

  认可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法院采纳了原告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驳回了被告仅以“单方委托”为由否认鉴定效力的抗辩,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全面保护受害人权益:法院在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面均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充分维护了老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易媚媚律师在本案中全程参与案件分析、证据梳理、法律文书撰写、庭审代理及应对被告多项抗辩,与主办律师密切配合,为年逾七旬的原告争取到122,425.94元赔偿款,有力维护了老年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人民律师的社会责任担当。

易媚媚律师 已认证
  • 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
    • 13226256353
    • 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926分 (优于76.8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易媚媚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3798 昨日访问量:7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