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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郑杨律师承办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策略选择——以《还款协议》为支点

发布者:郑杨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3日 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本案原告HY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从接手时就面临一个棘手的局面:刑事追责路径中断,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又面临巨大的举证困难。最终的判决结果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求

一、核心策略:将“侵权纠纷”转化为“合同违约”之诉

这个案件最大的转折点,在于我们成功引导当事人与李某某签订了《还款协议》。

锁定关键事实:协议中明确载明“乙方因私自销售甲方价值28万元的货物……差欠26万元未清偿”。这相当于让李某某亲笔承认了欠款事实、金额和性质,直接规避了在诉讼中围绕“私自变卖”行为进行大量举证的难题。

重构法律关系:通过这份协议,我们将双方之间模糊的侵权或不当得利关系,清晰地转化为了合同关系。诉讼的焦点不再是证据薄弱的“盗窃”或“侵占”事实,而是明确的“是否按约还款”。

约定有利条款:在协议中,我们特意设定了按LPR三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并明确约定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对方承担。这两个条款在判决中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风险博弈:被告缺席下的证据链构建

李某某的缺席在我们的预料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松懈。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是被告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但这要求原告方的证据必须经得起推敲。

为此,我们构建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1.《还款协议》 :证明债务存在、金额及违约责任。

2.刑事案卷材料:包括《立案告知书》和《撤销案件告知书》,用以佐证纠纷背景,并印证《还款协议》签订的原因。

3.付款凭证:用于精确计算李某某已还款项,动态调整诉讼请求中的本金数额。

4.律师费发票:为该项诉求提供直接凭证。

得益于充分的准备,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关于本金、分段计算利息以及律师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反思:值得关注的几个点

这个案子虽然结果理想,但过程中有几点值得探讨:

资金占用损失的标准:我们主张的LPR三倍标准得到了支持,但需注意这并非绝对的“安全线”。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违约金过高(如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可能被调减。在本案中,因被告缺席未提出抗辩,法院依据协议约定作出了判决。

刑民交叉的程序问题:刑事案件撤案后,民事诉讼可以独立进行。刑事上的“无罪”或“撤案”,并不必然否定民事上的责任。

被告缺席的“双刃剑” :李某某的缺席虽让我们在事实认定上占据了主动,但也意味着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可能面临较大挑战。缺席判决的效力虽与对席判决一致,但后续的财产查找和执行到位,仍是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

总的来说,这份胜诉判决是对我们“先签协议、后提诉讼”策略的肯定。它再次证明,在证据存在瑕疵的纠纷中,通过谈判将不确定的法律关系转化为确定的合同义务,是化被动为主动的有效路径。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鄂0103民初****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25821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缺席审理)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HY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杨,湖北轩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9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三、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后)

1.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255,000元;

2. 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分段计算,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倍计算,自2023103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3. 支付律师费 10,000元;

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事实概要

原被告系业务合作关系,原告将防静电地板业务外包给被告(负责接货、安装)。

20233月至11月,被告私自变卖原告价值28万元的货物并侵吞货款。

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后于2025214日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不构成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2025528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被告尚欠26万元,约定分期还款(每月1.5万元),并约定违约时原告有权要求支付剩余全部款项、资金占用损失(LPR3倍)及实现债权费用。

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2561日支付3,000元,2025825日支付2,000元,此后未再付款。

五、法院认定

《还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足额还款构成违约。

截至2025825日,被告尚欠货款本金为255,000元(260,0003,0002,000元)。

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

260,000元为基数,自20231030日至2025531日;

257,000元为基数,自202561日至2025824日;

255,000元为基数,自2025825日至实际清偿日;

均按LPR3倍计算。

律师费10,000元有发票为证,依约由被告承担。

六、判决结果

1.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货款本金 255,000元;

资金占用损失(按上述分段方式及LPR3倍计算);

律师费 10,000元。

2. 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9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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