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用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无偿向乙方出借综治巡逻油用摩托车(下称车辆)五台,车辆型号、车牌号等车辆信息及附属设备详见附件,附件作为乙方交还车辆时双方验收的依据。
二、本合同为定期借用合同,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上述借用期限届满后默认自动续期。如甲乙其中一方不同意续期,须于借用期满前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
三、借用期间,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借用期间,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车辆及附属设备故障或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五、借用期间,乙方对车辆进行装修或改造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车辆恢复原状。
六、借用期间,乙方占用使用车辆时产生的债务以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因此承担相关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七、如因国家法令、政府政令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一方行使前述权利的,另一方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交还本合同项下第一条所列车辆及附属设备等物品,结清借用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
八、本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车辆,乙方应交还车辆及附属设备等物品,并要求乙方立即结清借用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日期:
张成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