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健康保险合同纠纷、重大疾病保险、如实告知义务、肺结节、甲状腺癌、合同解除、拒赔、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第十六条、调解结案、合同继续履行、互联网保险、等待期
一、案情概览
本案是一起因保险公司以投保前肺结节“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单方解除合同,最终通过律师代理实现调解结案、合同继续履行的典型健康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艳萍律师(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精准抓住保险公司证据不足与法律适用错误的核心漏洞,成功促成调解,为客户保住了50万元的重疾保障。
2025年7月26日,投保人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其配偶(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合同生效日为2025年7月26日,等待期90天。投保时,投保人对健康告知中关于“肺部结节”的询问作出了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审核后作出“正常承保” 的核保结论。
2026年6月5日,被保险人因“甲状腺右叶乳头状癌”入住某三甲医院,接受甲状腺右叶及峡部切除+右侧中央区淋巴结清扫手术,术后病理明确诊断为甲状腺右叶乳头状癌(T1aNxMO) 。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肺结节未如实告知”为由,不予赔付并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不服,委托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袁艳萍律师提起诉讼。经律师团队精准代理,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为客户保住了50万元的重疾保障。
二、争议焦点与律师价值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投保人是否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与解约决定,袁艳萍律师团队凭借对《保险法》的精准把握和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为案件的胜诉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1. 精准锁定法律依据,阻断保险公司解约权
保险公司以“违反健康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主张不予赔付且不退还保费。
袁艳萍律师团队观点与策略:
第一,保险公司知道解除事由后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已知晓投保人的健康告知情况并作出“正常承保”决定,事后又以同一事实主张解除合同,其解除权的行使已超过法定期限。
第二,投保前肺结节不足以影响承保决定。 投保人投保前虽有肺结节(2024年6月某医院CT显示右肺下叶5mm实性结节),但:
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知晓并接受了投保人的健康告知,并作出了“正常承保” 的核保结论;
该肺结节为良性、微小(5mm) ,与本次确诊的甲状腺癌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未告知事项须“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方可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承保决定,事后不得以此为由反悔。
第三,甲状腺癌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虽然甲状腺乳头状癌在重疾定义中有所区分(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属于“恶性肿瘤——轻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 给付),但:
保险公司直接拒赔并解除合同,而未按轻度疾病进行赔付,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至少应当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20%,即10万元)的给付责任。
第四,互联网投保的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互联网投保虽为线上操作,但保险公司仍需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免责条款、健康告知要求等进行提示和说明。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已尽到该义务。
第五,巧用调解策略,实现“合同继续履行”的最佳结果。
袁艳萍律师团队观点与策略:
团队充分评估了案件的法律优势和诉讼风险。考虑到:
如果判决合同解除,客户将彻底失去50万元的重疾保障,且因已确诊甲状腺癌,未来几乎无法再投保任何重疾险;
合同继续履行,意味着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本次理赔,后续若发生其他重疾,仍可继续获得保障;
保险公司至少应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团队将“合同继续履行” 作为核心谈判目标,最终在法院主持下促成调解,实现了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三、调解结果与法院观点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保险合同继续履行——被保险人的50万元重疾保障得以保留;
保险公司撤回解除合同的决定;
双方就本次理赔事宜达成和解。
法院对调解协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四、结语与律师建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最终通过律师代理实现调解结案、合同继续履行的成功案例。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袁艳萍律师凭借深厚的保险法功底和敏锐的诉讼策略,精准抓住保险公司的法律漏洞与证据不足,成功为客户保住了50万元的重疾保障,充分彰显了专业律师在保险理赔争议中的核心价值。
袁艳萍律师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投保时如实告知,但勿过度担忧。 投保人应当对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如实作答,但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如存在健康异常,应如实填写,由保险公司核保决定是否承保。
体检异常不等于必须告知。 并非所有体检异常都需要告知,只有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异常才属于重要事实。轻微的、与承保疾病无因果关系的异常(如本案中的5mm良性肺结节),不影响合同效力。
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有法定期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知道解除事由后超过30日不行使即消灭。合同成立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这是保护投保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互联网投保也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投保渠道是线上就免除其对免责条款、健康告知要求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调解是重要维权路径。 诉讼并非唯一选择,在律师的专业代理下,调解可以更高效地实现“合同继续履行”等诉讼难以直接实现的目标。
遇拒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 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强,理赔争议涉及等待期、如实告知、免责条款等复杂问题。本案通过律师介入、法院主持调解,成功保住了客户的长期保障,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的价值
袁艳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