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股东线上转让股权后反悔,一纸诉状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孙先生是某石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2020年底,因公司经营不善,全体股东开会同意转让公司。2021年12月,在法定代表人沈先生的组织下,股东们通过“天府通办”APP进行线上电子签名,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孙先生将其24%的股权转让给了罗先生,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然而,事后孙先生却反悔了。他委托鉴定机构对电子协议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结果显示并非其本人手写。孙先生随即以“签名非本人所签、非真实意愿”为由,将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回自己的股权。
专业抗辩:文于律师精准出击,锁定“真实意愿”与“概括授权”
接受罗先生的委托后,文于律师迅速梳理案情,制定了釜底抽薪的辩护策略。
锁定“真实意愿”:文于律师指出,笔迹鉴定只能证明签名非手写,但不能否定孙先生的真实意愿。早在2020年的股东会上,孙先生就明确表态同意卖厂。在2021年12月1日签署协议当天,孙先生本人亲自操作手机,通过人脸识别登录了“天府通办”APP,并完成了签署流程。这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其转让股权的真实意愿。
提出“概括授权”理论:针对签名非本人的问题,文于律师创造性地提出,孙先生亲自进行人脸识别并登录官方政务平台,并且其账号和密码由自己掌控。在此情况下,无论最终点击“确认签署”的是其本人还是其委托的他人,都应视为孙先生对他人使用其账号签署文件的“概括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孙先生本人承担。
判决结果:一审驳回诉求,二审维持原判,文于律师完胜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了文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孙先生通过实名认证的APP签署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判决驳回了孙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孙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完全采纳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并进一步强调,孙先生未能证明其账号密码被盗用,其亲自完成人脸识别和登录的行为,应视为对签署行为的授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于律师帮助当事人罗先生成功保住了来之不易的股权。
社会意义:文于律师为电子签名法律效力“正名”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明确了在数字化时代,通过官方政务平台进行人脸识别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文于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不仅帮助当事人赢得了官司,更向社会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旦通过实名认证完成签署,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事后以“非本人手写”为由随意反悔。此判决有力地维护了电子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