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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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结算”破局:实际施工人突破发包人抗辩的连带责任认定路径

发布者:辛琴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30人看过 举报

2026-06-1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发包人将氧化铝仓库建设工程口头分包给自然人承包人,承包人又将土方、地坪等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围墙、室内地面、散水等施工内容及计价方式。工程因故停工后,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现场负责人共同签署工程量统计清单,确认工程价款157万余元。发包人仅代付人工工资27万元,承包人未支付任何款项。
一审中,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30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认定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但以"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结算、欠付数额不确定"为由,驳回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请求。
二审中,实际施工人上诉主张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上诉否认其承包主体身份及垫付费用;发包人上诉主张案由应为劳务合同、工程量统计清单不应采信。
二、案件难点
难点一:口头分包关系的承包人身份认定
承包人系自然人,未与发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亦未与实际施工人建立直接书面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系与承包人挂靠的分公司签订合同,但该分公司未盖章)。承包人否认其承包主体身份,主张其仅为介绍人,试图逃避付款义务。
难点二:工程量认定的"双轨冲突"
一审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20万余元(含争议项),但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量统计清单载明157万余元。发包人不认可鉴定意见,亦不认可统计清单,且未与承包人结算,导致工程量陷入"鉴定不足额、清单无盖章、结算未进行"的三重困境。
难点三:发包人"背靠背结算"抗辩的穿透
发包人以"未与承包人结算、欠付数额不确定"为由,主张不承担《建工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欠付范围内的付款责任。该抗辩在建设工程领域极为常见,实际施工人往往因举证不能而丧失对发包人的追索权。
难点四:案由定性对责任范围的影响
发包人主张本案仅为劳务分包,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材料费等工程款,试图限缩责任范围。
三、辛琴律师代理成果
成果一:承包人主体身份锁定,付款责任夯实
通过提交信访答复意见书、公安机关报案材料、发包人庭审自认等多维度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承包人确系工程总承包方。二审法院直接认定"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彻底否定承包人的身份抗辩。
成果二:工程量统计清单获采信,工程价款上浮36万余元
针对鉴定意见遗漏部分施工范围的问题,辛琴律师主张应以双方现场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工程量统计清单作为结算依据。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清单签署人系承包人现场技术员、受承包人委托签字,且二人共同了解现场施工情况。二审法院采纳该主张,以157万余元认定工程造价,较鉴定结论增加36万余元。
成果三:发包人连带责任突破,实现"双保险"执行
核心成果在于推翻一审"未结算则不担责"的裁判逻辑。辛琴律师主张: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无资质仍违法分包,且长期怠于结算,导致欠付数额无法查明,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采纳该观点,直接改判发包人对130万余元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为实际施工人增加了一层偿债保障。
成果四: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范围最大化
针对发包人主张的"劳务合同"抗辩,辛琴律师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不仅提供劳务,还包工部分包料,计价方式亦为工程款而非人工费。二审法院认定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确保材料费等纳入工程价款范围。
四、律师作用
证据组织层面:突破"书面合同缺失"的举证困境,以信访材料、报案记录、发包人自认等间接证据构建承包人身份的证据网络;以证人出庭+结算清单+鉴定意见比对的三重方式,强化工程量统计清单的证明力。
法律论证层面:精准援引《建工解释(二)》第24条,将"欠付数额不确定"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发包人,论证"怠于结算"本身即构成过错,应承担不利后果。该论证路径为同类案件中突破发包人"背靠背"抗辩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思路。
诉讼策略层面:在一审已获承包人付款支持的基础上,将二审核心目标锁定于"发包人连带责任",通过责任主体的扩张,实质性解决执行难问题。最终二审全面改判,实现委托利益最大化。
结果层面:二审维持承包人付款责任(工程款130万余元+利息),撤销一审驳回发包人责任的判项,改判发包人承担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均由对方承担,实际施工人实现全额债权保障。

宁夏灜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 宁夏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企业服务专家库成员 宁夏知识产权服务专家库成员 宁夏企业合规促进处专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171159400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法律顾问、税务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1640120171159400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法律顾问、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