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女方与前夫 2024 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 2000 元抚养费。离婚一年后男方再婚、现任妻子待产,遂起诉要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 600 元,理由为收入减半、背负大额债务、新增家庭负担,并称孩子入学后开支减少、自己可多探视分担抚养成本。我方代理女方应诉,提交孩子教育培训、医疗、日常消费等支出凭证,反驳男方诉求。此前男方还因拖欠抚养费被子女另行起诉,已足额补齐欠付费用。
二、案件分析
1.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对双方具备约束力,无无效、可撤销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抚养费标准。
2.男方主张收入骤降证据不足,银行流水显示其收入并非仅 2000 元,举证存在重大瑕疵;其再婚生育属于自身主动选择,不能以此损害前婚未成年子女权益。
3.抚养费需优先保障子女实际生活、教育、医疗开销,义务教育仅免学杂费,孩子课外培训、日常花销持续增加,600 元远不足以覆盖必要支出;探视权与抚养费支付相互独立,不能以多探视抵扣、降低抚养费。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驳回男方下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男方自行承担,我方当事人胜诉。
四、办案心得
处理抚养费变更案件,核心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一是固定完整子女开支证据,直观证明原定抚养费标准符合孩子实际需求;二是针对对方经济困难的主张逐条质证,核查收入、债务证据真实性,区分其自身新增家庭负担与法定抚养义务;三是厘清探视、抚养两项独立法律关系,驳斥不合理抵扣逻辑。离婚协议是重要履约依据,无充分客观、不可逆困难情形,法院不会轻易支持调低抚养费诉求。
郑丽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