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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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工程公司因混淆过程性验收与竣工验收险些丧失优先受偿权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2026-05-06

一、案情概述与核心争议

(一)案件背景

济南某装饰工程公司承包某酒店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分阶段通过了隐蔽工程验收、中期验收等过程性验收节点。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以尚未进行正式竣工验收为由拒绝结算并拖欠工程款二百万元。装饰工程公司误认为过程性验收合格即等同于工程质量合格,未及时主张权利,直至委托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介入,方才发现法律风险。

(二)争议焦点

1.过程性验收合格是否等同于工程质量合格;

2.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备案对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影响;

3.发包方拖延验收情形下竣工日期的认定规则。

二、律师介入与代理策略

(一)法律概念厘清与风险放大

侯法政律师指出,过程性验收仅针对施工过程中的特定节点或分项工程进行质量确认,而竣工验收是对整个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及合同约定的全面检验,二者在法律效力上存在本质区别。混淆二者可能导致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错误,进而丧失法定权利。本案中,发包方故意拖延组织竣工验收,意图使承包人错过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二)证据补强与期限挽救

侯法政律师指导装饰工程公司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过程性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发包方实际投入使用酒店的证据(包括网络预订平台上线信息、社交媒体开业宣传等)。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律师据此主张以发包方实际开业经营之日作为竣工日期,重新计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三、裁判结果与专业提示

(一)结果呈现

经侯法政律师代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发包方同意支付工程款本金二百万元,装饰工程公司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未及时发现过程性验收与竣工验收的法律区分,装饰工程公司极有可能因期限届满而丧失优先受偿权,导致债权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人。

(二)专业提示

过程性验收合格不等于工程质量合格,这是建设工程领域极易混淆的法律概念。承包人应严格区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中期验收等过程性节点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终局性程序。在发包方拖延验收的情形下,承包人应及时通过公证送达竣工报告、收集发包方擅自使用证据等方式固定竣工日期,确保优先受偿权等法定权利不受影响。

关于作者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律师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如您对过程性验收与工程质量合格的法律区分存在疑问,或涉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问题,欢迎联系山东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获取专业指导。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