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邢台某集团公司中标某PPP项目后,与河南某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河南某工程公司负责某分项工程的施工。施工过程中邢台某集团公司引入第三方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部分工程,施工完毕后,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河南某工程公司遂委托贾秀琼律师起诉至法院 诉求:邢台某集团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某道路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结果:判决邢台某集团公司向河南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581万余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鉴定费7.5万元;处理过程: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施工负责人沟通还原案件事实,收集施工证据,并讨论制定诉讼策略,并按当事人的诉求梳理组织证据,本案争议焦点涵盖工程总价款认定、第三方施工扣款、合同外增项结算、质保金与利息起算等多个层面,贾秀琼作为河南某工程公司的代理律师以清晰的诉讼策略逐一破局,并在庭后及时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积极与承办法官梳理沟通案件情况,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化的合法权益。(一)关于法律关系定性——成功驳回对方异议,邢台某集团公司辩称本案既包含买卖合同关系又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关系,主张应驳回起诉。贾律师从合同整体解释角度论证:案涉合同虽名为“供应施工合同”,但本质上系对案涉工程的专业分包,材料供应与施工系同一合同项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非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一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邢台某集团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为案件顺利审理扫清程序障碍。 (二)关于工程款总额,成功以鉴定意见为基础锁定合同内造价 针对对方否认原告施工范围、主张无法结算的抗辩,贾律师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并且一审法院完整采信了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总体造价的鉴定意见。 (三)关于第三方施工部分的扣款问题——以“自认金额”策略成功抵御对方超额扣款主张,邢台某集团公司单方引入第三方公司施工,主张应按其与第三方的结算价扣除。贾律师精准识别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重大瑕疵:①结算单价远高于合同约定;②时间逻辑混乱;③过磅单未明确标注用于案涉争议工区,无法排除与其他工区混同。并策略性地提出扣款自认金额,成功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一审法院认定我方自认金额具有相对客观性,予以采纳,直接为当事人争取了约204万元差额利益。 (四)关于合同外工程款,以职务代理规则锁定对方责任,针对合同外新增工程,贾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有邢台某集团公司项目管理人员签字的结算单,并援引《民法典》第170条关于职务代理的规定,论证上述人员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邢台某集团公司承担。同时,针对对方提出的“返工自担”“仅供料未施工”等抗辩,又指出其未举证证明质量问题、鉴定单价并未包含人工费、合同内外结算的不同模式佐证了增项性质。一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观点。 亮点:(一)诉讼策略层面,精准锚定“自认金额”作为防御底线,面对邢台某集团公司主张扣除第三方施工部分374万余元,贾律师没有被动否认第三方施工的事实,而是主动提出以169万余元作为扣款自认金额。这一策略的精妙之处在于,一方面该金额是经过专业测算后当事人认可接受扣款的上限,另一方面,成功将举证责任转移至邢台某集团公司,若其主张更高扣款,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对方证据不足,完整采纳了自认方案,直接为当事人争取了约204万元差额利益。(二)系统性瓦解对方证据链,针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贾律师从三方面构建攻击体系,第一指出证据形式欠缺,第三人前后陈述不一。第二内容层面揭示其结算单价与其分包合同约定不符,开工前已发生结算的时间矛盾,将综合单价内包含的费用单独列支的重复计费问题,第三关联层面指出,其提供的证据未明确标注所施工的区域,无法排除是其他区域或项目的施工证据。通过三点一线的交叉质证方式,使对方证据链在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上均被瓦解。(三)法律适用层面,成功主张职务代理效力 ,精准援引《民法典》第170条职务代理规定,论证对方的施工负责人在结算单上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邢台某集团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书全文引用了论证逻辑。(四)程序应对层面,精心组织鉴定材料,申请司法鉴定后,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提供完备的合同外增项资料,配合现场勘验,确保鉴定意见尽可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施工范围。对于鉴定意见中未直接认定的争议事项,通过庭审辩论成功争取到127万余元的合同外价款认定。 结语:本案涉及PPP项目分包、第三方施工扣款、合同外增项认定、职务代理、质保金与利息起算等多个复杂法律问题。作为河南某工程公司的代理律师,在诉讼策略制定、司法鉴定推进、证据攻防组织、法律适用论证、庭审辩论等各环节均发挥了关键作用,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全面胜诉的裁判结果,累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过630万元(含工程款本金、逾期利息及诉讼费、鉴定费分担),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贾秀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