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某工程公司与邢台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一案,委托人:河南某工程公司;委托时间:2026年1月25日;案件背景:邢台某集团公司中标某PPP项目后,与河南某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河南某工程公司负责某分项工程的施工。施工过程中邢台某集团公司引入第三方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部分工程,施工完毕后,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河南某工程公司遂委托贾秀琼律师起诉至法院,诉求:邢台某集团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邢台某集团公司支付河南某工程公司工程款581万余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鉴定费7.5万元,邢台某集团公司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某工程公司二审继续委托贾秀琼律师应诉。案件结果:全面胜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处理过程:接受委托后,对一审判决书以及对方邢台某集团公司的上诉状进行认真研判,梳理争议焦点,并围绕争议焦点再次对一审证据进行系统分析,制定出诉讼策略,争取在二审庭审中紧扣重点逐一击破。对方上诉提出四大争议焦点,一是第三方施工部分工程款扣除金额相应证据是否充分,二是第三方施工部分工程款扣除金额计算是否错误;三是合同外工程价款认定是否与事实相符;四是鉴定费负责程序是否违法。贾秀琼作为河南某工程公司的代理律师,紧扣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庭审中逐一进行有效抗辩,庭后提交书面代理意见与第三人施工部分工程款计取的论证情况说明,与承办法官耐心沟通,最终二审全面胜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亮点:诉讼策略层面,面对邢台某集团公司主张扣除第三方施工部分374万余元,贾律师没有被动否认第三方施工的事实,而是主动提出以169万余元作为扣款自认金额。这一策略的精妙之处在于,一方面该金额是经过专业测算后当事人认可接受扣款的上限,另一方面,成功将举证责任转移至邢台某集团公司,若其主张更高扣款,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最终也得到验证,二审法院认定其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完整采纳了我方的自认金额,直接为当事人争取了约204万余元的差额利益。证据攻防层面,系统性瓦解对方证据链,针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贾律师从三方面构建攻击体系,第一指出证据形式欠缺,第三人前后陈述不一。第二内容层面揭示其结算单价与其分包合同约定不符,开工前已发生结算的时间矛盾,将综合单价内包含的费用单独列支的重复计费问题,第三关联层面指出,其提供的证据未明确标注所施工的区域,无法排除是其他区域或项目的施工证据。通过三点一线的交叉质证方式,使对方证据链在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上均被瓦解,并且二审判决书明确采信了贾律师关于“不能排除系案涉工程其他工区使用”的质证意见。法律层面,贾律师明确指出在结算单上签字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同时论证了合同内、合同外结算的不同模式,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重复计算的主张,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人的论证逻辑,认定合同外工程款127万余元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应对层面,有效化解鉴定费争议,既承认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又强调对方未按约付款的过错,一审酌定双方各承担一半,二审予以维持。二审中,贾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在于邢台某集团公司”“笔误不影响实体裁判”“鉴定程序合法”三大主线清晰展开辩论,论述逻辑严密、依据充分,二审判决书对我方核心抗辩理由均有明确回应并予以采纳,维持了一审全面胜诉的结果。 结语: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PPP项目分包、第三方施工扣款、合同外增项认定、鉴定程序等多个复杂法律问题。作为河南某工程公司的代理律师,在诉讼策略制定、证据攻防组织、法律适用论证、庭审辩论等各环节均发挥了关键作用,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全面胜诉的裁判结果,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贾秀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