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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最终降低了三个月刑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赵德宝|时间:2024年08月06日|3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被告人韩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前提下,提供自己的五张银行卡给犯罪团伙,并帮助取款。涉案金额高达582,615元,其中核实到电信诈骗被害人受骗金额333,157元。韩某共帮助取款581,500元,获利26,982元。案件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于20243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赃款,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韩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并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法院决定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如下:

·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韩某自愿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983元,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韩某在犯罪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韩某的认罪态度、初犯情况以及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

律师点评

本案中,法院对韩某的量刑体现了刑法的宽严相济原则。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被告人主动认罪,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辩护人强调了法律援助的重要性,为被告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辩护,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辩护最终降低了韩某的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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