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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一审判决强奸罪,后经过重审既遂变为未遂,降低了当事人的刑期

发布者:赵德宝|时间:2024年08月06日|3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 20237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并在一审中被判处强奸罪既遂。胡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办案过程

重审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赵德宝对原判决提出多项异议,主张胡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既遂。辩护人指出,案件中的证据无法证明胡某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且胡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理。

判决结果

重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由于其未能完成性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原判认定强奸罪既遂,而重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胡某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法院在综合考虑了胡某的行为、意图、被害人反抗、以及胡某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性行为等因素后,作出了未遂的判断。此外,法院还考虑了胡某的赔偿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从而在量刑上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律师点评

重审过程中法院充分重视了证据的审查,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重新评估,最终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这一判决更加符合案件实际情况。胡某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体现了其悔罪态度,这也是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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